立院通國跟蹤騷擾防制法 保障限縮婦團持續監督
台灣好報/邱奕懿/台北
4 年前
【記者 邱奕懿/台北 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明確定義八大跟騷樣態,違者最重將可處五年徒刑,該法將於公告後六個月施行。
在確認犯嫌是否有八大樣態前,草案設下「與性或性別有關」前提,在實務上是否將造成被害人難以舉證,引起在野黨質疑。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有約8千件跟騷案件,去年底接連發生長榮大學外籍女學生遭人強擄殺害,屏東通訊行女店員遭人製造假車禍擄殺,兇嫌犯前都有跟蹤行為,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婦女跟騷行為。
行政院今(110)年4月提出「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並擬定八大跟騷樣態,分別是「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婦團自2011年起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立法,進行法案起草,經過漫長努力與等待,今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法案,但針對今日所通過的法案內容,婦團仍感到遺憾,且擔憂此法在施行上恐有疑慮,未能周延保護跟蹤騷擾被害人及人民的身心安全。
在立法過程婦團透過多次發表聲明、參加公聽會、記者會、拜會、溝通會議等,向行政部門說明實務所見案例與現象,希望本法在內容上能更為周延,符合民眾需求。有部分的訴求被採納,包括「主管機關應設置防制跟蹤騷擾防治推動小組」、「政府應提供被害人保護服務」等。
但遺憾地,仍有部分重要關鍵內容,被行政與立法單位忽視,包含:本法仍將跟蹤騷擾行為受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範圍、保護令之聲請仍以取得警察書面告誡為要件、以及警察之「書面告誡」欠缺即時性、明確性與效果。行政部門在討論過程一味地堅持己見,限縮保護範圍,且無視被害者聲請保護令的權益,令人深感遺憾與不解!
針對上述缺憾,婦團提出以下呼籲:
一、本法通過後,行政機關研擬相關子法規定及作業程序時,務必邀請婦女團體與民間相關團體參與討論,提供被害人服務經驗與實務處理建議,以完善法制,有助本法之有效施行。
二、就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涉及「與性或性別有關」部分,主管機關應明確定義其行為範圍,應審酌跟蹤騷擾行為態樣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且不應僅限於動機之判斷,而需考量跟蹤騷擾行為造成之傷害,並徹底檢討其與「性騷三法」定義之相異性,避免該定義失於狹義,無法有效遏止跟騷行為。
三、為避免出現保護被害人之缺口,主管機關接獲民眾報案,不應以「與性或性別無關」拒絕受理或勸喻撤回,並應於本法施行後兩年內,檢討因上開要件而未成立跟蹤騷擾行為之案件,研議本法修正方向。
四、主管機關與各相關單位應立即規劃、研擬本法施行後之相關施行規範、細節與配套措施,配置應有的資源與人力,以使本法能有效施行。
五、主管機關與各相關單位應積極規劃展開教育訓練,並廣為宣導跟蹤騷擾防治觀念與措施,促進社會大眾認識,提升社會整體防治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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