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李盛雯 / 台北報導
多位傳播與法律學者今(18)日在世新大學「傳播產業發展高峰論壇-全媒體時代的法律秩序與傳播管制」中一致表示,黨政軍條款已不合時宜,無限法律爭訟輪迴,造成產業無限痛苦,有立即檢討修訂必要,與會學者同時呼籲,在當今網路新媒體環境下,應重新思考媒體定義及規管的一致性與公平性。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學士後法律系助理教授黃仁俊在會中發表論文表示,廣電業者因黨政軍條款遭到裁罰的亂象有三類型,基於政府基金投資所生之間接持有、源於民營化之前的公股所生的間接持有、特定黨政軍人士的惡意入股,現行法規處罰系統業者,而不是買股的政府、政黨或財團法人,導致該罰的罰不到,但不該罰的卻被罰。
黃仁俊強調,台灣應該告別過去黨政軍條款一詞,黨政軍條款需要落幕,省思現在「一股都不能有」造成裁罰,單單一股有沒有實質影響力存在?會不會影響獨立性?都需要思考,並讓媒體有公共參與的可能,讓電視台更多元,國家應該要遠離。
黃仁俊認為,黨政軍條款的適用性與裁罰性有相當大的質疑,但主管機關又不敢提修法,怕被媒體渲染,期望能透過司法力量來進行相關修法工作,呼籲法官有憲法勇氣,突破黨政軍的枷鎖,在傳播通訊自由上,讓媒體環境更加自由與存續。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秘書長彭淑芬表示,現今媒體市場已非以前的三台時代,而是百家爭鳴、過度競爭,媒體意見市場多元,黨政軍條款於2003年訂定,源於黨政軍退出三台運動,是為解決個案問題,在立法之後變成通案,而且只適用於民營企業,18年來產生許多窒礙難行之處,已經背離當初的立法意旨。
彭淑芬表示,緯來電視網換照就是最經典的案例,從106年至109年,主管機關對緯來綜合、日本、體育台做出3年內改正違反黨政軍條款附附款核可換照,然緯來提起訴願及訴訟均獲勝訴,行政院及法院多次撤銷行政處分,但主管機關仍一再重為相同的行政處分,衍生一連串鬼打牆式的無限輪迴法律爭訟,徒然浪費社會資源與國家人民的財產,已到非修法不可的地步。高等行政法院在判決中表示,股票公開市場之資金投資,非廣電事業所能預知且無法排除,不具可歸責性也無履行該條款的可能性。
彭淑芬以有線寬頻產業立場建議,儘速修訂「有線廣播電視法」對有線電視系統鬆綁,首要之務即修訂「黨政軍」條款。如果仍然擔心而為防弊,至少可以修訂為「允許政府間接投資比例上限10%,並排除政府基金之投資,以容許政府以投資理財為目的,對產業挹注資金活水,以幫助產業生存發展。」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胡博硯認為,黨政軍條款有時代背景,規範過於嚴格而且寫法也有問題,處罰被限制的對象,檢討被害者,這放在今日是會被撻閥的,這是一個很大的爭議。即便沒有持股,政治就不能影響媒體嗎?這想法太過於天真。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林孟楠指出,黨政軍條款規管範圍以傳統有線無線廣播電視媒體為主,然在現今新媒體環境下,政府在Youtube經營頻道算不算黨政軍介入媒體?我們面對科技發展應有新的想法。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授呂理翔表示,黨政軍條款老三台線性媒體思維下的產物,現在早就是非線性媒體,例如隨選影音、媒體分享平台,都沒有去討論是否要以黨政軍限制。如果覺得媒體需要管理、限制的話,應該把所有媒體服務納入黨政軍條款管理。他認為,黨政軍是一個假議題,如果覺得媒體需要限制的話,是否應該把所有媒體服務納入黨政軍條款管理,決定觀賞者得到什麼資訊,已不再是廣電頻道業者或系統業者可以獨力排他的決定的範疇。
呂理翔指出,無法證明黨政軍有持股投資,到底跟媒體內容有什麼關係,會不會影響媒體的內容,只因為有黨政軍投資就認為不好,是19世紀的思維,竟然一直保留到現在。兩公約也都強調禁止歧視原則,所有權分配持有適用不同法律,可能違反禁止歧視原則。
座談會主持人、國立臺北大學經濟學系教授亦為前通傳會委員劉崇堅則表示,之前在委員任內處理過很多違反黨政軍裁罰案,確實很多委員都覺得為何法律會如此訂定,處罰對象是被投資者,所以非常贊同主講人與與談人的看法,應檢討黨政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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