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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逃漏稅遭裁罰5000萬 負責人先脫產後逃匿兩度遭管收

匯流新聞網/謝 東明 2021.11.16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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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1名70歲陳姓男子,在民國90至92年間,擔任1家公司負責人,期間因欠繳年度營業稅罰鍰5000萬元並脫產,經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於去年7月24日,聲請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管收3個月。但陳男抗告成功,管收41天就獲釋,新北分署再抗告成功,由新北地院於今年2月間,裁定准予繼續管收。新北分署耗時9個月尋覓已逃匿的陳姓男子,終於在日前成功拘獲陳男,解送管收所繼續管收,補足3個月管收期間。

新北分署表示,陳姓男子擔任負責人的公司,在新北市新莊區從事機械設備製造業及批發業。在民國90至92年期間,明知公司有進貨事實,卻未依法取得憑證,而以虛設行號及非實際交易,公司所開立的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查獲,裁處90至92年度營業稅罰鍰共3筆,合計約新台幣5000萬元。

民國96年間,移送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強制執行。陳男雖曾在新北分署執行期間,寫下擔保書,擔保公司所滯納的營業稅罰鍰,但陳男所有位於雲林縣林內鄉的土地及新北市新莊區的房產,經新北分署拍賣後,僅受償約560萬元,還欠了約4400萬元,陳男竟就拒不清償。

行政執行官調查發現,陳男於民國94年7月間,接獲國稅局調查函後,陸續自公司銀行存款帳戶提領多筆現金,累計達1200餘萬元。另外,也多次匯款至陳男個人的銀行存款帳戶,累計達480餘萬元。又於民國94年11月間,以2個兒子名義出資,在桃園市新屋區成立另1 家公司,由陳男擔任實際負責人,從事相同之業務。

執行官也發現,新公司將銀行存款1200餘萬元,轉帳給舊公司,再將其中680萬元,轉匯到陳男個人的銀行存款帳戶。民國95年1月間,再將舊公司的負責人,變更為不知情第三人,企圖卸責,規避執行。民國95年2月間,還自舊公司的銀行存款帳戶,匯款美金5萬餘元至新公司的銀行存款帳戶。更於接獲國稅局罰鍰處分書後,在民國95年12月間,將舊公司名下2部車輛,以買賣過戶給新公司,達到脫產目的。

行政執行官於去年7月24日,向新北地院聲請管收,法官審理後認定,陳男擔任負責人期間,「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裁定准予管收3個月。陳男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於去年9月2日,裁定不宜管收。新北分署僅能於裁定當日釋放陳男,共管收41天。陳男獲釋後,雖自動辦理人壽保險解約,以解約金清償營業稅罰鍰約250萬元,但仍欠約4200萬元,還是拒不清償。

新北分署不服高等法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於去年11月5日,裁定廢棄高等法院裁定,經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去年12月21日駁回陳男抗告,再由新北地院於今年2月間,裁定准予繼續管收。但此時,陳男已逃匿無蹤,執行官耗時9個月,終於找到陳男行蹤,解送管收所繼續管收,補足3個月管收期間。

照片來源: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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