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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甲爐碴重金屬鉻超標 陳椒華籲速開罰 別扯再利用

匯流新聞網/邱 璽臣 2021.11.16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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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台南學甲工業區國有地遭明祥馨公司偷埋爐碴案,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今(16)日與看守台灣協會、當地里長李新進和台南社大研究發展學會續追爐碴的廢棄物認定問題。因工業局的檢測報告發現鉻含量超標,陳椒華指出為廢棄物非再生粒料。

陳椒華和環團強調,由於此案土地不合法、產品品質不合格、利用方式不合理,且已有污染環境之虞,填埋在國有地裡的爐碴就是廢棄物,而且還是有害事業廢棄物,工業局和台南環保局應儘速認定為事業廢棄物,而非再生粒料,應依廢清法裁罰及要求清除,並追究盜挖國土、竊佔國有地的刑責,以及追討不當利得。

陳椒華表示,8月30日現勘開挖發現有大顆粒爐碴,粒徑約6、7公分,工業局說粒徑超過5公分就不符合再利用規範。而開挖3公尺,採取3種深度的土樣檢驗,工業局的檢測報告其中一個樣本的鉻含量為1.22 mg/L,超出再生粒料溶出標準0.5 mg/L。因此,填埋在學甲國有地的爐碴根本不是合格的再生粒料,未成功晉身為再利用產品的爐碴,應回復其事業廢棄物的原本身分,逕自認定為廢棄物,而非再生粒料。

她提到,上週質詢經濟部長王美花和環保署長張子敬,他們都明確表示不符合再利用規定的就是廢棄物。因此,陳椒華呼籲,台南市環保局勿再拖延,速認定填埋在國有地的爐碴就是廢棄物,儘速依法裁罰並要求污染行為人明祥馨公司及負責人郭再欽負起清理責任,在3個月內將填埋的爐碴完全清除完畢,還給國有地乾淨的土石。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本案遭填爐碴的土地是國有地,而土地所有人國有財產署未曾同意使用爐碴,因此這批爐碴應是遭到非法棄置填埋的廢棄物,應依廢清法46條4款可究責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可證明這批爐碴有利用之實,則等於竊佔國土,仍有罪責。

謝和霖補充指出,依國有財產署網頁說明,竊佔國土涉及刑法第320條規定的竊佔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外,尚須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等規定,負騰空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責任。

台南社大副研究員林政翰表示,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副研究員林政翰表示今年8月30日與陳椒華會同工業局、台南市環保局、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國有財產署等單位,前往學甲區學甲工業區興業段804-2地號這塊國有土地開挖埋於其下的爐碴,同時採樣並帶回檢測。

工業局委託環境檢測公司的結果,其中地表一公尺內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的鉻濃度為1.22 mg/L,超過目前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所規定的0.5 mg/L。林政翰說,使用XRF快篩儀器檢測相同的樣品,也測出高濃度的鉻,而且現場直接可看到粒徑大於5公分的塊狀物,並不符合CNS 15305作為鋪面粒料的品質標準。環保單位及工業局應對再利用有更嚴謹的管理措施,並且針對再利用產品品質判定建立標準流程,否則就淪為以不合格再利用非法賺取暴利者的共犯。

李新進則呼籲檢方,填埋的爐碴因檢測出鉻超標,為有害事廢,應以廢清法第46條相刑,而非僅以違反第39條輕罪論處。

新聞照來源:陳椒華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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