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發科工程師寒舍艾美猝死案 不只管理問題更是法規問題
台灣好報/邱奕懿/台北
4 年前
【記者 邱奕懿/台北 報導】 根據關鍵評論網發文指出,聯發科工程師寒舍艾美(見圖,翻攝網路)猝死案,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亡者親人的說法,「王靖傑案」中飯店人員始終沒有通報消防局,僅詢問當事人是否要幫忙叫計程車,直到40幾分鐘過去,當事人失去生命跡象,眼看大勢不妙才打119,但早就為時已晚,而這樣的狀況在台灣也非個案。
去(2020)年台北知名高級飯店「寒舍艾美」傳出聯發科高級工程師王靖傑在該飯店泳池猝死。不過相關消息直至今(2021)年才遭披露。
王靖傑的親姐王致雅,目前為台北市政府顧問,找上媒體控訴飯店方處理不當又拒絕道歉,怒告業者與員工等九人「過失致死」。針對整起事件,有媒體率先披露消息,稱檢方予以相關人等不起訴處分。
日前,王致雅更向媒體公開全文達5500字的聲明書,直指負責案件的檢察官黃逸帆,並嘗試提出「再議」。
王致雅提到,「被告是大財團台北艾美飯店董事長蔡伯翰等,告訴過程中,時遭黃逸帆檢察官阻止,同時疾言厲色,不許為較詳細說明。旁邊書記官也參與指責,應有錄影及錄音帶可證,問話避重就輕。尤其該問,都避而不問。」
有生命危險的時候,還應該問客人「要不要到醫院」嗎?
家屬質疑,要求檢察官調查的事項都未獲准,同時卻未說明不調查原因。根據聲明書內容,內容提到:
「要求黃逸帆檢察官問被告等對王靖傑求救時,為何不打119搶救,同時求救上來後,為何不依被害人要求,急送醫院搶救。放在沙發上,長有50分鐘之久。放在那裡會比送到醫院安全嗎?黃逸帆檢察官對此問題,均避而不答,況且也不問。這時間長有達一年多之久。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顯有違背事實及不備理由之違法。」
搶救客人是飯店應盡的責任與義務,當被告主張「客人有的要搭救護車,有的要搭計程車,客人沒有同意,我們會依客人意思,客人不到醫院,我們就沒辦法」時,難道忘記搶救人命還是第一嗎?何況,被害人是被告客戶,是在被告店內消費,而當時客人表示「呼吸不到空氣、胸悶,要到醫院」,更沒有蔡伯翰所說「客人不到醫院就不送醫院」的問題。
這樣的狀況,不就是有不搶救之故意、不就和「被告不打119搶救」的事實相符合嗎?
溺水有可能是救生員的責任,但和這個狀況並不一樣
該案其實牽涉到「作為設施提供的那一方,究竟是否該負急難救助的責任」,不論究竟是否發生於泳池裡面,或是上岸後「向飯店方『明確』表示身體不適,需要就醫,即須予以協助」?
王致雅向媒體指出,台北寒舍艾美號稱六星級,但急救管理居然比入場費50元的公共游泳池還落伍,經查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方知台北寒舍艾美並未申請也無通過交通部的星級評鑑事實,更可惡的是,寒舍艾美對悲痛的家屬表達「並無救人的義務」、「因此不必道歉」。
若按照一般情況「泳池經營者」的相關規定,泳池的經營方應依法配置救生器材與人員,須備置救生器材,比如救生浮具、人工呼吸器等,而救生員的配置數量也不能少於法定標準,最少配置1名救生員,如泳池面積超過375平方公尺則應增加再增加救生員。
倘若,泳池經營者未依法令配置器材與救生員,發生事故則可能須承擔《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的「經營者責任」。如果救生員未善盡監督泳池職責,導致泳客溺水或未能及時搶救,泳池經營方也需要承擔《民法》第188條的「雇主責任」,與未盡職責的救生員連帶承擔賠償責任。在賠償完畢之後,泳池經營方可以依照《民法》第188條第3項,轉而向救生員、教練求償,請救生員、教練負擔「最終責任」。
所以,泳客、學生於泳池溺水,教練、救生員可能需要承擔保護監督不周的責任,不僅需要負擔賠償,甚至有可能被依照《刑法》以「過失致死罪」起訴。此外,不僅現場的教練或救生員必須負責,泳池經營方若沒有善盡救生器材與人力配置的法定職責,也需要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王致雅控訴的部分與一般泳池情況相似卻又不盡相同。原因在於,當事人並非溺水,而是感到身體不適,向飯店方表示需要尋求醫療協助。據悉,當事人向飯店人員表示身體不適、略微描述身體狀況,飯店人員是「自行」判斷是「血糖過低」,給予其巧克力等,而非第一時間聯想到相關症狀「可能是」心肌梗塞。
飯店急救能力的不足,在台灣並非個案
據王致雅向媒體表示的說法及提供的資料,飯店人員始終沒有通報消防局,僅詢問當事人是否要幫忙叫計程車,直到40幾分鐘過去,當事人失去生命跡象,眼看大勢不妙的寒舍艾美才打119,但早就為時已晚。
此外,飯店人員進行CPR時,在不能中斷的過程,有約2分半的時間沒有持續為當事人做CPR,而施救的飯店人員甚至連AED也不會用。飯店人員在叫救護車時,謊稱當事人僅有5分鐘不舒服,隨後就昏倒,導致救護車抵達時僅是準備擔架的普通救護車,沒有「緊急救護技術員」(EMT)無法立即替他進行救治。
救護車設置隔離艙 降低救護染疫風險
「王靖傑案」也點出是我國現行法規未臻完善之處。按照「常理」而言,飯店經營方(設施提供者)「當然」應負急難救助、損害賠償之責,即便並非溺水,而是離開泳池後表示身體不適,設施提供者都應給予「立即有效」的幫助。就王致雅公開的資料而言,飯店方對當事人施予救助的過程「顯有可供議論之處」,過程究竟是否顯有瑕疵,任一個理智的人都能寫下自己心中的答案。
值得注意的是,當網路討論類似「王靖傑案」時,不少參與討論的網友表示「我的家人就在某某飯店類似情況而發生令人遺憾的事情」,在在點出我國現行相關監督法規,需更趨完善之外,也必須對飯店方(設施提供者)遂行實際具體的監督之為,以避免讓類似案子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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