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進行盤查如何查?小心我辦你妨害公務!(二)

爽爆新聞網/
4 年前

作者/黃柏榮律師,現為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李孟翰律師,現為定恆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先前刑事系列法普「警察進行盤查如何查?小心我辦你妨害公務!」(一),我們提到關於一、警察為什麼可以對民眾進行盤查?,以及二、警察應該如何對民眾進行盤查?而本文將接下來為讀者說明盤查的合法性,以及進行盤查後,警察如何行使職權?

一、警察進行盤查的合法性?

警方常見的盤查的理由是,「行跡可疑」、「感覺在閃躲警察」、「行為鬼鬼祟祟」、「眼神閃爍,看到警察就轉頭」等各種對於民眾外觀、對於行為的描述字眼,然而上開行為舉止抽象,警方如何據此為合理懷疑的理由,而進行盤查?

或許警方執勤經驗上,有強烈第六感可嗅出犯罪嫌疑的可能,然而民眾的長相縱使「凶神惡煞」、「壞人臉」,亦都不能作為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的依據。若警方單僅以長相、眼神,而主觀認為有「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以人身自由權利以及預防犯罪二角度兩相權衡下,應以維護人身自由權利為第一考量,是警方如單以主觀上認知而進行盤查,該盤查難認合於法律規範。

過去警方曾以「我們辦案經驗,車手都是走路背著包包居多、詐騙車手曾經在那個超商提領過金錢、被告出現在超商附近,也是背著包包」,作為判斷是否有合理懷疑之理由,近期司法實務認為:一個人背著包包在超商附近,難以作為合理懷疑該人是詐騙集團車手的犯罪程度,因此民眾拒絕配合盤查,並不該當妨礙公務罪,至於因違反盤查而搜得的毒品、吸食器,亦不能反推民眾被盤查前,警方業已具備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的理由。

二、警方進行盤查,然後?

警方合法盤查後,依法僅得查證民眾身分,如民眾業已出示身分證,警察應隨即讓民眾離去,如民眾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後,仍然無法查證民眾身分時,警方方得進一步將民眾帶往勤務處所進行查證。

當民眾認為警方盤查無理由或不合法時,該如何避免遭偵辦妨害公務,筆者將留待後續刑事系列法普文章討論。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屏東、臺東、金門執業。

李孟翰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於臺北、基隆、桃園、臺中、嘉義、台南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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