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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看,光洋科董事長鬧雙胞?馬堅勇,可以怎麼做?

爽爆新聞網/ 2021.11.10 01:16

作者/黃柏榮律師,現為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公司(1785)上週五(11/5)召開董事會選出新任董事長王炯棻,然而於7日晚間原公司董事長馬堅勇亦發出重訊,向外說明光洋科董事長仍是馬堅勇,而選出新董事長後的第一個上班日,員工以人牆阻隔王炯棻進入公司,並大喊 “你不是董事長,馬堅勇才是”。

光洋科公司近期因涉及董事會臨時動議解任原董事長馬堅勇的職位,並重新選舉玉璟公司指派之代表人王炯棻擔任董事長(就改任部分另專文討論),雙方律師就解任、改選程序攻防,筆者推測應會以下方式進行:

  1. 馬堅勇陣營可能以董事會決議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4項、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解任、選任董事長為公司重大事項,而董事會議通知,應列明解任、選任董事長議程,否則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解任、選任董事長的動議,本次事件是以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職位,因而提請董事長解任無效訴訟。
  2. 王炯棻陣營則可能依據公司法、經濟部94年8月2日經商字第09402105990號函、97年7月15日經商字第09702082340號函均未規定,有關董事會不得以臨時動議解任及選任董事長;且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之法律效果為何?何以得據此認定董事會之召集未遵守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而無效?

而筆者認為,以馬堅勇陣營角度,應立即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訟,並聲請法院於本案決議無效訴訟確定之前,禁止王炯棻擔任光洋科董事長,以免此次改選後,王炯棻陣營因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公司登記資料,而待本案決議無效訴訟確定後,已發生不可回復之損害,至於本案訴訟如何加強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理由,筆者未來再專文撰寫。

 

作者簡介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屏東、臺東、金門執業。

定恆法律事務所專業領域除傳統民、刑事案件外,著重於白領犯罪辯護、公司商務法律、經營權爭奪問題、家族紛爭、不動產法律事務、社區管理,包括企業法律顧問、公司法規遵循、合約審閱、企業結合及智慧財產權紛爭解決、土地開發、不動產法律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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