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進行盤查如何查?小心我辦你妨害公務!(一)

爽爆新聞網/
4 年前

作者/黃柏榮律師,現為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李孟翰律師,現為定恆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盤查是警方預防犯罪、追訴犯罪手段之一,立意良好,然而近期諸多媒體報導,警民因盤查問題,而鬧上法院,依媒體播報的事實,警民對於盤查的合理性認知,有非常大的落差,故筆者特別以專文介紹,警察盤查時的法律上義務。

一、警察對民眾進行盤查的依據?

依據法律保留原則,警方對於人民之限制,必須有法律授權,而盤查涉及民眾人身自由問題,依據大法官解釋535號解釋,警方必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警方得依該法第6條規定 (註1),對懷疑之人進行人別查證。

二、警察應該如何對民眾進行盤查?

依上述「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而言,該條第一款「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是警察最常見的主張依據。該款文字字義為民眾行為外觀致警方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時,警方即可盤查;至於該條第二款至第六款,因較少產生警民衝突,因此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而什麼樣的行為外觀,將致警察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警方通常先以肉眼查看民眾,如果有酒醉、精神恍惚、身上沾有血跡、疑似藏有刀械、違法改裝車輛等均可能被警方盤查。

當遇到被盤查時,民眾得注意以下事項:

  1.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註2)規定,警察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是依何種法律行使職權,方得對人民進行盤查。
  2. 當警察出示證件後,民眾有權請警方說明盤查原因,並檢視警察說法是否合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當未具體、合理說明盤查原因時,警方執法恐有瑕疵。

民眾面對警方進行盤查,通常抱著「我沒做壞事」的心態,配合警方盤查。然而民眾是否有說「不」的權利,或者拒絕盤查是否將被偵辦「妨害公務」?,筆者先以此文介紹盤查注意事項,後續將繼續撰寫警方盤查合理性、盤查後程序等為民眾介紹遇到盤查的權利。

註1: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第1項)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第2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第3項)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註2: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第2項)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作者簡介: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屏東、臺東、金門執業。

李孟翰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於臺北、基隆、桃園、臺中、嘉義、台南執業。

定恆法律事務所專業領域除傳統民、刑事案件外,著重於白領犯罪辯護、公司商務法律、經營權爭奪問題、家族紛爭、不動產法律事務、社區管理,包括企業法律顧問、公司法規遵循、合約審閱、企業結合及智慧財產權紛爭解決、土地開發、不動產法律問題等。

爽爆新聞網/名人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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