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記者簡勻青報導】自110年7月1日起,預防保健產檢次數調高為14次,而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產檢假為5天,員工若有產檢假需求,可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雇主不可以拒絕也不能因為員工請產檢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而若雇主提供員工第6、7日產檢假並給付這2日之薪資,在法定之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雇主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另外,只要是投保人數在250人以下、設立登記在桃園市,且已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再提供優於法令規定之友善職場措施,就可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請「獎勵事業單位辦理勞工托兒措施計畫」,11月底之前最高可申請6萬元獎勵金,請雇主多加利用。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也已經在今年7月1日修正施行,將原先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放寬至「受僱者有少於6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30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2次為限」,當然,為使雇主能提前安排人力,一併修正員工須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 最後,提醒一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若需提前或延後復職,需與雇主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