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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應聯合國日 公民自覺方能撥亂反正

台灣好報/晨曦/台北 2021.10.28 23:52
新聞圖片 【記者晨曦/台北報導】
1948年聯合國大會宣布訂定10月24日為「聯合國日」,以紀念《聯合國憲章》生效三週年。25個民團10月24日舉辦響應「聯合國日」用愛與良心平反假案線上論壇,針對台灣已於2009年施行國際人權兩公約,卻發生少數流氓官僚迫害人權、搶奪民產、綁架政府,如太極門假案,專家學者紛紛提出解決之道及法稅改革之建言,呼籲政府早日平反太極門假案。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以「經實體確定判決維持之違法行政處分的救濟途經 —以認定事實錯誤的稅務處分為中心」為題,指出可能之救濟程序:一、提起再審之訴,惟其條件甚為嚴苛,且提起再審之期間限制較為緊迫。二、申請行政程序重開:對於雖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維持,無法對之提起再審之訴的行政處分,如其具備程序重開專有的要件,非屬再審事由,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程序重開。三、申請退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申請退稅,並無申請期間的限制,惟得據以申請的事由受既判力的限制,比起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程序重開的要件較為嚴格,且必須繳納稅款後始生退稅的問題。四、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張永明表示,《世界人權宣言》已成國內法律的依據,2009年兩公約已國內法化,裁判上引用兩公約越來越多。《世界人權宣言》尊重人類平等的權利,包括信仰平等性,不造成不平等對待的情形,當宗教上不同信仰遂行自己的理念,不應有不平等的對待,應賦予法庭有效救濟。太極門也是遂行信仰的自由,過程中受到不平等的對待,弟子對師父往來的關係,太極門被特別處置,就有討論的空間。被不平等的對待,提起訴訟救濟時,應該要有有效權利的救濟。近來各種法案的推動,訴訟的解決不能拖延過久,遲來的正義對當事人並不是正義。公政公約規定對信仰應予保障,應平等不歧視,對人民財產權也應保障。太極門案件並不是單只有財產權、國家課稅的問題,還有信仰自由、宗教自由的層面。台灣以人權立國為前提,人權宣言及兩公約都應致力遵守,太極門案件應得到解決落幕。

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律師表示,台灣訴訟制度分為公訴制度與自訴制度,公訴制度在開庭時,分審判程序和準備程序;而自訴程序則多出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1項的調查程序。調查程序的特色為:1. 不公開;2. 不管是否經過調查程序,都可以直接駁回撤訴; 3.調查程序的整個過程,從裁定到駁回自訴,法官的地位與所做的事,跟地檢署的檢察官完全一樣!如919竹北事件,法稅改革志工黃媽媽在新竹地院的自訴案,告行政執行官李貴芬誣告,法官虛應故事開了一次調查庭,沒多久就裁定駁回自訴。張靜指出,刑事訴訟法第326條有幾個大問題:法官裁定後,人民只有5天抗告時間,嚴重剝奪人民救濟期間;抗告到二審,二審裁定駁回,就不能再抗告到最高法院,剝奪人民的審級利益;違反公開審理原則和公平審判原則。張靜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26條根本違憲,讓人民無處伸冤。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暨前法官林燦都表示,太極門(民國)81年度的綜所稅案件,刑事判決尚未確定之前,行政法院沒有仔細調查,最高行就判決確定。然而,再審條件相當嚴格,一定要五年內提起再審,對人民的訴訟權是一個限制;但在德國,是沒有限制的。另外還有一條路,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人民、法人或政黨,因為法院的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違憲,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若大法官判定按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不管是國稅局或財政部就能撤銷違法的課稅處分,或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撤銷原來違法確定的處分。這個案件確定後爭議很大,當初承辦的黃法官已經開準備程序,然後調到最高行政法院,雖然她當初沒有進行言詞辯論,下級審調上級審卻沒有廻避,事實上一定有接觸這個案件,這案件到最高行遇到同一個人,心證在第一審是受到汙染的,怎麼期待判決會公正?

真理大學宗教文化與資訊管理學系教授張家麟認為,「聯合國日」談太極門案,有「毋忘聯合國和平、正義、良心的宗旨」與幾層意義。一、毋忘UN理想:《聯合國憲章》揭橥高度的「國與國間的政治平等、經濟互利、文化多元、人權實踐」等理想。二、毋忘國家目的:與UN一樣,國家也有五項理想:以保護人民的「安全、秩序、正義、自由、福利」為目的。但實際上,國家常像隻怪獸,為了維護自己政權的統治利益,欺騙、壓迫境內人民或團體、組織的各種自由。理論上,中華民國已走出「威權體制」,各宗教團體皆擁有宗教自由權利。但實際上國家機器中的行政機關依舊獨大,往往不太在乎百姓的宗教自由。三、面對國家機器,唯有自立自強,始能撥雲見日。太極門的「正氣」要比國家官僚「邪氣」還長,太極門的「良心」須感染世人的「善心」,壓過稅官的「喪盡天良」,才可能喚回已經蒙塵的「公義」。

前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指出,民主法治要義即在政權行使必須依法治理,不能法外治理,查無犯罪或逃漏稅額證據就是無罪、無逃稅,也就是無罪推定原則。若因貪功而自行產製偽證,那是執法者自身栽贓枉法,目無法紀之犯罪行為。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若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誤解法律所為之行政釋示,自不得據以課徵稅捐,此種違法之行政釋示,自應依憲法第172條為無效之解釋。無收入卻被國稅局核課鉅額所得稅,絕對是國際租稅笑話。這種課稅行政處分,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條信賴保護原則,依同法第112條第3、4、5款為無效處分。黃坤光得知太極門案竟是以推想虛無收入課稅處罰之肇始,立即感受到洪師父以修行人對租稅公義的堅持,是為了拯救更多被相同課稅迫害者。他引述南懷瑾大師的話,每當時代無可救藥,總是道家出來撥亂反正。而民主時代,政治需公民自覺方能撥亂,租稅課徵之無可救藥,則需道家修行之洪師父和平引領良心運動方能和平撥亂反正。

圖一:響應「聯合國日」論壇上,專家學者呼籲政府早日平反太極門假案。
圖二:林文舟以「經實體確定判決維持之違法行政處分的救濟途經 —以認定事實錯誤的稅務處分為中心」為題,指出可能之救濟程序。
圖三:張永明指出,台灣以人權立國為前提,人權宣言及兩公約都應致力遵守,太極門案件應得到解決落幕。 新聞圖片 新聞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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