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清坤/綜合報導
租屋的房東如何和房客保持適當的平衡點,是一門大學問,彼此都要互相尊重以及同理心,才不會彼此干涉,四處針對。一名房東表示,自己遇到相當惡劣的房客,已經半年房租沒有繳,態度還極差,令他很是頭痛,於是報警尋求協助,殊不知,調查後竟發現該房客簽約時提供的是假名!
原PO在《房東 租客 租屋糾紛求問區》發文,他表示該房客現已半年房租以及十一個月管理費沒有繳,且態度還十分惡劣,於是他果斷向警方報案尋求協助,沒想到一查之下,該房客當初跟簽合約時用的是假名,與身份證上名字不一。
原PO對此好奇,在這種情況下,該合約書還有法律效力?他應該能怎麼處理該房客的事件,會比較妥當,「可以告他什麼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貼文曝光後,不少網友紛紛直呼太誇張,建議原PO立刻主張簽約無效,請他離開,「合約無效,隨時可以讓他走吧,直接請警察來了,他也不是租客」、「直接告侵入住居罪就好,反正租屋契約又不是他的名字,房東跟房客根本不存在契約關係,算無故侵入住居」、「這樣租賃合約有效嗎?」、「可以告:侵佔土地、侵入民宅、詐欺得利、偽造文書、竊盜、毀損。一般正常合約對普通髒污視為正常損耗不可求償,但此案因合約未成立,一切髒污皆可視為此陌生人造成的人為損害」。
還有內行人直接表明該房客已違反「民法767條」,原PO可以主張租約無效,請他搬走,且存證要先寄出,來自保你自己日後若上法院時的準備,也可請警察當作刑事案件侵占立即執行,錢的事情則另請求民事賠償。
針對假名簽約部分,目前「民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條例」未有明文規定要提供任何證件影本。但房東普遍會先過濾房客姓名與契約承租方是否相同姓名外,避免將來房間遭到蓄意破壞或惡意糾紛時,可以報警處理,避免隱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