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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商家收取振興券 無額外課徵營業稅

大成報/于郁金 2021.10.16 03:32
新聞圖片【大成報/記者于郁金/金門報導】金門3000元振興券在10月1日起正式上路,針對坊間謠傳今年振興券核銷的商家要額外課徵營業稅的部分。金門縣政府提出澄清說明,今年核銷的振興券與去年1+1振興券核銷並無不同,仍依現行規定辦理;按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金門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如果民眾在商家使用振興券消費,因振興券視同現金,若是每月銷售額未達到新臺幣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免開發票及免繳營業稅,但已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商家必須開立免稅發票給消費者,並列報營業稅免稅銷售額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縣府建設處表示,為刺激內需消費,活絡金門地區消費動能,並照顧到地區小商家,今(110)年振興券新增面額100元流通面額,並避免振興券只流入大型量販連鎖店等特定商家,仍保留核銷限額機制,但也依民眾及商家使用票券回饋,上調開立統一發票商家計畫期間限額新臺幣900萬元(得一次申請核銷),上調免開立統一發票商家為每月新臺幣15萬元,核銷可於規定期間至各鄉(鎮)公所窗口辦理,商家每個月申請一次核銷為原則,但因故有特別需要可與縣府建設處聯繫;如有更多關於稅務問題,可洽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082)323984。新聞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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