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專欄】分完財產就拋棄父母…扶養是子女的強制義務嗎?
黃靖芸/律師
最近看到一則很讓人難過的新聞,有位老婦人與丈夫省吃儉用了一輩子存了千萬資產,她為了讓子女能夠安心成家立業,便是先將這些財產都分給了五個子女,心想這樣一方面能讓子女有更好的生活,自己也能受子女照顧,殊不知,她的子女們分到財產後,便直接將老婦人送去安養機構放著,之後更是直接不繳安養費用,導致老婦人得被趕出機構,子女雖然有去接她,然而卻以理由哄騙她後,就將她丟在公園裡,事後才被社福人員介入進行照顧。
說實話,這幾位子女的行為真的很可惡,拿到了父母辛苦一輩子的財產後就拋棄母親,不只在社會觀感與道德上不及格,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也是不行的喔!
其實民法第1114條有規定親屬間互相扶養的義務,像是子女與父母之間就有這樣的義務,父母必須扶養子女,而子女在長大後也需要去扶養自己的父母親,這是民法上規定的義務,而非可以自由選擇或是放棄的。
這樣拋棄父母的案例的確是讓人難過,不過有些情況比較不同,實際上的狀況反而是相反的,像是父母從小就沒有盡到照顧小孩的責任,有些長年在外賭博欠債,有的甚至是吸毒犯罪入獄,在這樣的情況下,基本上不只是沒去照顧到孩子,甚至有些會直接與孩子失聯。
結果在年老後,因為無力負擔自己的生活,便選擇向子女請求扶養費用,來應付日常的花費,假如不幸遇到這種情形,父母是否依然能要求子女盡到完全的照顧義務呢?
其實是不用的,民法第1118-1條有規定,假如受扶養者未盡到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的照顧責任或是曾經對其虐待施暴,負扶養義務者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是直接免除扶養義務的喔!
儘管照顧父母是義務,但逼迫從未被照顧甚至還被虐待的子女要去百分百照顧不及格的父母,其實是很不公平的,畢竟照顧的義務是互相的,並非只要求單方面無條件付出,因此法律上才會有這樣減輕或是免除義務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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