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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酒測衝車逃警開罰27萬 法院撤銷罰單只因臨檢站未報准主管

匯流新聞網/謝 東明 2021.10.13 15:29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1名李姓駕駛,去年3月開車經過台北市安康路328巷口,被員警攔下盤查,李男不但拒絕下車酒測,還加速駛離現場,過程中1名員警因此右手擦傷,員警事後分別依拒檢酒測、撞傷員警等理由,開罰共27萬元。李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後,判決撤銷罰單。原因是警方前1日臨時變更調整攔檢點,事前未經陳報主管長官審核指定,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未符。至於撞傷員警部分,法院則判決,處拘役50日。

判決書指出,李姓駕駛於去3月1日下午3時44分許,行經台北市內湖區安康路328 巷,轄區內湖警分局西湖派出所設告示執行吐氣酒精測試檢定站,員警攔車盤查後,發現車內疑有酒精氣味,但李姓駕駛在員警未完成稽查程序,就自行開車離去,還導致執勤員警右手擦傷。

員警於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1 款「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及第61條第1 項第2 款「因抗拒稽查而致人受傷」等交通違規事項,開單告發。

判決書指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2項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其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再依同法第2 條第3項規定,「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是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判決書表示,經審查結果,舉發地點非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合法設置的酒測路段或管制站,員警不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 條第1項第6款、第7條第1 項第1款的規定,對行經該處的駕駛人攔停、查證身分,所以駕駛也沒有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的義務。

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第1 款、第61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規定,分別裁處李姓駕駛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罰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即屬有誤,依駕駛訴請,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內湖警分局則表示,法院撤銷罰單的原因,是當時警方前1日臨時變更調整攔檢點,但事前未經陳報主管長官審核指定,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未符。目前已針對本案勤務規劃及送審程序未臻完備,衍生後續交通執法爭議,加強內部教育訓練,並檢討策進相關勤務規劃及審核程序,以利各項勤務執行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

照片來源:台北市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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