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日遇例假日 勞青處提醒應補假一天
中央社/
4 年前
國慶日遇例假日 勞青處提醒應補假一天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11005 14:39:30)嘉義縣政府提醒,雙十國慶日即將到來,10月10日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國定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而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
勞青處表示,110年國慶日為星期日,如屬勞雇雙方原約定例假,應擇日補假,勞雇雙方如約定於10月11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則為國定假日,屆時如需勞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例假日出勤,則僅限「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極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也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舉例而言,假設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為150元,於10月11日出勤,因調整補假,10月11日已成為國定假日,只要出勤時數在8小時以內者,雇主應再加給1日工資(即1200元)。
時薪制勞工,則應依實際出勤時數加倍給薪。如果當日出勤超過8小時,不論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再加給1⅓或1⅔加班費。
勞青處提醒,事業單位如採排班制,可經勞工同意將上述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但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並於排班表上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之性質,以免造成爭議。
勞雇雙方如有勞動法令的疑慮,可直接洽詢05–3620123轉8018、8023 嘉義縣政府勞青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