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權法普:股東會召集通知書,應何時收到?
作者/黃柏榮律師,現為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近年公司經營權爭奪事件頻傳,除了耳熟能詳的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奪外,許多中小企業更因第二代面臨爭產風波,而發生更多腥風血雨的經營權爭奪,當公司派面臨市場派的挑戰時,公司派為了在主戰場「股東會」保有優勢,時常就股東會召開地點、時間、寄發開會通知書等環節出招,筆者今日以下文案例介紹非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之通知期間計算、違反效果以及救濟方法。
A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擬於3月20日召開股東常會,公司董事會至遲應於何日前通知各股東?依公司法第172條第1項規定,召集通知依司法實務均採「發信主義」,即指將召集之通知書交郵局寄出之日為準,受通知人何時收到,並不影響股東會召集之效力;而就20日之計算,公司法並未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有特別規定,因此仍應適用民法第119條、第120條第2項規定:不算入始日,並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1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
是A公司擬於3月21日召開股東常會,依上開規定,公司股東最遲應於3月20日收受股東會召開通知,由3月20日(含)往前推算20日,即3月1日公司董事會即應發出股東會召集通知書。
公司如未遵守通知期間,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股東得以股東會之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自該股東會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而股東們應注意,依民法第56條第1項但書規定,如股東已出席股東會,應當場就該召集程序瑕疵表示異議者,否則不得再提起確認之訴。
作者簡介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屏東、臺東、金門執業。
黃柏榮律師的專業領域除傳統民、刑事案件外,著重於公司商務法律、經營權爭奪問題、家族紛爭、不動產法律事務、社區管理,包括企業法律顧問、公司法規遵循、合約審閱、企業結合及智慧財產權紛爭解決、土地開發、不動產法律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