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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軍合憲性研討會/ 法學、傳播學界學者齊呼籲「一股都不能有」已悖離原立法意旨應修正、廢除

匯流新聞網/王 佐銘 2021.09.16 19:03

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李盛雯/台北報導

國內法學與傳播學界重量級學者在輔仁大學於今(16)日舉辦「黨政軍條款的合憲性檢驗」學術研討會中一致表示:「有線廣播電視黨政軍條款『一股都不能有』的立法,已經悖離原本的立法意旨」,反而造成政府基金以投資理財為目的之正常投資,使系統業者被間接投資而觸法,且無法預防也無從改善,不得不訴諸行政爭訟,法院雖駁回主管機關處分,主管機關卻一再為相同處分、無止境輪迴的痛苦現象,明顯已窒礙難行,有違法治國原則,甚至有違憲之虞,且干擾事業經營,極不利數位匯流發展,徒然浪費社會資源,與會者均呼籲,黨政軍條款有因應現況、與時俱進立即修正的急迫性。

此次研討會由輔大校長江漢聲親自主持,與會嘉賓包含司法院前大法官陳新民教授、世新大學副校長陳清河、輔大法學院教務副院長兼法律系主任吳志光、前通傳會委員兼清大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暨科法所副教授翁曉玲、前通傳會委員暨臺師大大傳所副教授何吉森、中正大學法律系主任李仁淼教授、輔大法學院學士後法律系助理教授黃仁俊、中國醫藥大學科法碩士學程助理教授林家暘、輔大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蘇倚德、臺大新聞研究所所長谷玲玲等學者,可謂眾星雲集。

尤其上述學者們不約而同表示,現今黨政軍條款,這種一股都不能有、讓政府和媒體完全絕緣的立法,會造成沒有黨政軍控制目的的政府相關部門的正常投資行為也被處罰,已經明顯悖離原本規範的立法意旨,且有牴觸憲法之疑慮,有立即修正之必要,甚至呼籲大法官進行釋憲,以解決爭端,引起研討會熱烈討論。

司法院前大法官陳新民表示,「本政策恐有扼殺我國廣電發展,並且與比例原則有違」;司法院前大法官陳春生則說,「黨政軍退出媒體有其時空背景,但時代都改變了,應重起爐灶、重新思考。」,明顯看見法界人士對於黨政軍條款的疑義。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秘書長彭淑芬認為,政府儘速修訂「有線廣播電視法」對有線電視系統鬆綁,當務之急就是修訂「黨政軍」條款。若還擔心而為防弊,至少可以修訂為「允許政府間接投資比例上限10%,並排除政府基金之投資,以容許政府以投資理財為目的,對產業挹注資金活水,以幫助產業生存發展。彭淑芬表示,因黨政軍條款受罰之行政訴願及訴訟案件至少數十件,法院均多判處業者勝訴,撤銷主管機關行政處分,主管機關卻一再重複處罰、法院又判撤銷,衍生一連串鬼打牆式的無限輪迴法律爭訟,徒然浪費社會資源與國家人民的財產,已到非修法不可的地步。

輔大法學院教務副院長兼法律系主任吳志光指出,黨政軍條款雖然是為民主轉型,但內容還是必須符合法治國原則,矯枉過正地設計出全面封殺、政府和媒體絕緣的法令,會造成沒有黨政軍控制目的的政府相關部門的正常投資行為被處罰,被處罰的業者對於投資沒有可預見性,也無法阻止,不但不見得能防弊,還會撲滅政府資金引動網路媒體、創新服務的火種。

世新大學副校長陳清河表示,黨政軍條款從非常時期的非常管理,階段性任務已經完成,現階段應該思考媒體產業是否有公平競爭機會、消費者是否有受到保護、產業是否能夠成長,如果法規阻礙產業成長,那就需要討論。

中國醫藥大學科法碩士學程助理教授林家暘認為,現階段應適度放寬目前過於嚴格、「一股都不能持有」的規定,從憲法學理觀察,可能形成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過度干預,建請大法官做成解釋以解決爭端。較長遠之計則是一併檢討現行通訊傳播法對於電信、廣播電視等構築出來的規範體系是否能夠順應數位匯流的事實領域變化。

輔大法學院學士後法律系助理教授黃仁俊表示,在數位匯流的時代,傳統媒體與網路媒體的交織,公共媒體與自媒體的並立之下,政黨和媒體之間該如何規範,有必要以憲法的視野重新樹立基本原則。黨政軍條款對於維護新聞自由與民主健全發展有重要意義,然而,現今「一股都不能有的」的立法,已經明顯悖離原本規範的預設,不符法治國原則下的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無責任即無處罰」的憲法原則,有侵害人民受憲法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與營業自由的疑慮,有立即修正之必要,建請法官提起釋憲。

輔大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蘇倚德表示,黨政軍條款有特殊時空背景,立法目的良善,但實際上運作產生諸多問題,例如干擾相關事業正常經營,限制廣電事業發展速度,不利當今快速變遷之國際高度競爭環境,在實際運作多年後呈現「無法有效防弊,但卻相當阻利」的結果。且在網路普及與數位匯流下,更容易產生網路效應的新興媒體為何不必受到如黨政軍條款般嚴格的規範,應視誰有實質控制力,來決定處罰對象,而非處罰沒有決定能力的行為人。

臺大新聞研究所所長谷玲玲認為,黨政軍條款為了確保政府、政黨完全退出廣電媒體經營,但在執行面出現爭議,不僅有關間接投資的管制窒礙難行,也使行為人與裁罰對象不一致,通傳會應該以更積極、更理性的態度面對,提出更務實的解決方案。谷玲玲也指出媒體環境變化突顯不同媒體平台管制落差需要調整,以促進新興媒體產業之發展。

前通傳會委員暨臺師大大傳所副教授何吉森則認為,傳播科技日新,寬頻網路數位時代已然改變媒體資源稀有概念,然而黨政軍條款仍維持20年前之規範架構,從歷來諸多交易及受罰個案受到黨政軍條款衝擊,顯見已干擾市場正常交易,對廣電產業造成發展窒礙。

另外,何吉森也指出,黨政軍條款相關規定的適用,造成無限循環困境的開啟,因此NCC自成立之初即認為黨政軍條款確有不合理之處,多次提出修正,其近期研擬之解決方案分別包括:在原條款之規範架構下做修正,或回歸「預算法」及「政黨法」規定。何吉森認為面對行政與立法的政治糾結,司法可採積極的立場,結合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等違憲審查基準,做成制衡之決定,落實對人民憲法上基本權利之保護。

前通傳會委員兼清大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暨科法所副教授翁曉玲指出,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是在非常時期底下的政治決定,因為立法的倉促,在執行上遇到窒礙難行的問題,依其觀點,憲法並沒有要求政府、政黨要對媒體保持距離,數位匯流下,媒體、通訊已經匯流,是國家重要的競爭力,如果政府基金無法投資,我們會追不上其他國家。中正大學法律系主任李仁淼評論時表示,學界對於現行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不合時宜應予修訂,已有共識。

輔大法學院副院長兼財法系主任黃源浩表示,黨政軍條款價值良善,但手段粗糙,以公司法為例,會區分有控制力的大股東與持有零股的小股東分別規範,黨政軍條款一股也不能有,絕對違反比例原則,矯枉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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