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訂於本(110)年9月15日起列「併排違停」與「違停公車停靠區」為本市首要交通取締重點,第一分局就轄區內易肇事、交通流量高路段、民眾檢舉違停熱點為重點路段,針對東區中華東路、東門路、裕農路等路段加強併排違停與違停公車停靠區強力執法,以期降低交通事故發生。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於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及併排臨時停車,可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第56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公車停靠站10公尺內停車,機車罰鍰已提升到九百元至一千二百元;汽車一律罰一千二百元。
第一分局分局長方國璽表示:併排違停嚴重危害機慢車之騎乘安全,若導致其他車輛因閃避或碰撞而肇事,除有肇責外也可能會涉有刑責,不要貪圖一時方便得不償失,造成其他用路人的危險與不便。
【更多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