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處理營建廢棄物 嘉縣環保局開罰工地、清運業者及貯存場
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又見違規處理營建廢棄物!嘉義縣縣治特區某工地未依規定申報,違規轉運、貯存營建廢棄物,環保局日前查獲該工地正載運廢棄物,深入追查發現,清運業者將其載往中埔某貯存場,因過程明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環保局對工程公司、清運業者及貯存場皆祭出行政罰,將可處6千元至300萬元罰鍰。
環保局指出,近年嘉義縣推動多項重大建設,吸引人口進駐,也帶動建案發展。環保局人員9日在縣治特區附近巡查時,查獲某營建工地正在載運廢棄物,進一步追查發現,營建工程與清除機構未事先訂定契約,也未依規定申報廢棄物流向聯單,先對工程公司及清運業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36條及第42條規定,處以6千元至300萬元罰鍰。
環保局表示,經環保局人員10日進行深度稽查,運用GPS行車軌跡紀錄,發現車輛在中埔鄉附近停靠數日,因該區域並無廢棄物處理場,研判可能有違法轉運廢棄物情形,惟廠區阻止稽查人員進廠,所幸警方到場協助後,終查獲違法私設的廢棄物貯存場。
環保局廢管科表示,該貯存場業者涉嫌違規使用機具,進行廢棄物篩分作業,因嘉義縣並無合法的轉運場及貯存場,營建工地的廢棄物應由清運業者直接載往合法處理場,經蒐證後將對該貯存場,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予以重罰。
環保局長張根穆強調,營建工地拆除建物或開挖出土時應合法清運,並確保清運業者將事業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運至合法場所處理;若有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或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等行為,最重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送辦,違規行為人將面臨5年以下刑責,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張根穆表示,在「科技辦案、案件溯源」兩大原則下,未來將針對轄內事業廢棄物業者深入勤查,產源事業如未透過申報廢棄物流向聯單且未與清除機構訂定契約,將衍生非法棄置案件,危害環境。

環保局在縣治特區當場查獲該營建工地違規處理事業廢棄物/陳致愷翻攝

嘉義縣環保局查獲中埔鄉某貯存場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陳致愷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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