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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稅法修法倒退嚕 這是哪門子的民主國家啊?

匯流新聞網/匯流筆陣 2021.09.11 16:03

葉理理/退休教師

我是一位教育工作者,面對學生犯錯必是好言相勸,改過向上善莫大焉,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重要的是認錯改過,又是一條好漢!國家機器何嘗不會犯錯,相同的,政府的除錯機制是否健全,攸關著人民生命財產的保障。

疫情嚴重爆發前的四月間,財政部修正《稅捐稽徵法》,其中針對「烏龍稅單」退稅請求權的期限,目前修法草案是以10年為期限,經多位立委質疑後,據悉財政部可接受至多延長到15年,不能完全不設期限。此言一出,便立刻引發輿論一片譁然。

財政部官員指出,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請求權為10年,各項規費作法也相同,望稅負也能一致性處理;法務部也提出考慮法律安定性的意見,認為沒有規定10年時限,恐永無塵埃落定的一天。

事實上正如蔡易餘委員所說,稅捐稽徵法是行政程序的特別法,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所以在特別法跟普通法有所扞格的時候,應該優先適用特別法,很明顯,違背立法者所定的稅捐稽徵法沒有期限的一個概念。

高嘉瑜委員也表示支持蔡易餘委員所說,覺得蘇部長的說法都是站在行政機關的角度,如果行政機關在課徵的過程中有錯誤,那要承認自己的錯誤,保障人民的權益,怎麼可以說為了我們訴訟或是行政的方便,就剝奪人民該有的權利,這樣對人民不公平也不利益。

另28條修正案還增訂,申請稅款退還期間為10年,但在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此規定。誰不知台灣的行政法院素有敗訴法院之稱,老百姓贏的不超過5%,且因案件太多,拖過10年20年已不見怪,更何況稅務法官的專業素養屢遭各界質疑,種種因素下,28條實不宜將法院判決確定後不予退還,納入修法內容。

2009年律師陳長文因政府機關錯誤而溢繳房屋稅長達15年,當時稅捐稽徵法卻規定只能退稅五年,引發輿論聲浪後才修法陳長文條款,如今又要倒退嚕!再說人民普遍是服從政府的,哪裡會主動發掘行政機關錯誤?何況稅務訴願要先繳1/2否則財產會被強制執行!(修改成1/3仍是違憲),政府機關做錯事卻要人民來負擔,這是哪門子的民主國家啊?

令人遺憾的是,整個修正草案,只見對人民罰則、期限數字塗塗改改,不見任何一條有對稅捐人員開錯稅單作出懲處的條例,意思就是多開幾張烏龍稅單也不會有事,還可領稅務獎勵金。筆者認為根本之道,還是請財政部先解決萬年稅單的問題,廢除稅務獎勵金,廢除解釋函令回歸法律,更應廢棄訴願要先繳1/2否則財產會被強制執行的規定,回歸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存權與財產權,才是人民之福!

照片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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