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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茂鍾服社會勞動疑造假 高院認時效已完成不能撤銷

匯流新聞網/謝 東明 2021.09.10 21:51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分處有期徒刑6月、5月及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獲准可易服社會勞動。但檢方認定翁的社會勞動內容、時數的公文書不實,台南地檢署在今年5月24日提起公訴,台南地方法院判刑2年2月。執行檢察官也撤銷翁茂鍾的易服社會勞動處分,但翁茂鍾不服聲請異議。台灣高等法院今(10)天裁定,行刑權時效在2018年已完成,檢方撤銷處分不合法。還可抗告。

高院指出,翁茂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高等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確定。案件由台南地檢署代執行,也核准易服社會勞動,原刑期366日折算應履行的社會勞動時數為2196小時,以民國101年1月3日為履行期間起算日。

台南地檢署觀護人,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以台南地檢署社會勞動工作日誌及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手冊為憑,認定翁茂鍾於101年9月25日已履行時數計2196小時,簽請結案。

高院指出,台南地檢署發現,記載翁茂鍾社會勞動內容、時數公文書不實,於民國今年5月24日提起公訴。台南地方法院審理結束,於今年9月7日判決有期徒刑2年2月。執行檢察官分別於今年5月28日及6月9日,撤銷前面的易服社會勞動處分,扣除折算刑期1日,還應執行刑期365日,認定翁茂鍾於前執行案件,所履行的社會勞動時數為10小時,折算刑期2日,還應執行刑期364日。

翁茂鍾聲明異議後,高等法院今天裁定,原確定判決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月、5月及2月,行刑權時效期間應依各宣告刑計算,依刑法第8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行刑權時效為7年。本件行刑權時效,自民國100年10月24日確定日起算,行刑權時效已於民國107年間完成。檢察官卻於今年5月28日及6月9日提出撤銷處分,明顯於法不合。檢察官自不得再執行刑罰而撤銷社會勞動之處分。

照片來源: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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