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關進一步說明,案貨係具有固定底座,主要供陳列於固定位置之塑膠製擺飾品,藉由產品底座上之太陽能發電板驅動,使自動產生擺動,非供人持於手上把玩娛樂,參據HS註解第9503節:「本節包括……(D)其他玩具:本組包括主要供人們(兒童或成人)娛樂之玩具。……。」之詮釋,不適用稅則第9503節;又案貨係主要材質為塑膠之擺飾品,依據解釋準則三(乙)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第3926節之詮釋,宜歸列稅則號別第3926.40.00號。
該關呼籲。進口人報運此類貨品時,應依據前揭HS註解,正確申報稅則號別,倘對貨物之稅則號別或相關輸入規定有疑問,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通關並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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