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

台灣好報/鄧至傑/金門
4 年前
新聞圖片 【記者 鄧至傑/金門報導】內政部鑒於「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法令適用之時空環境變遷,現行規定對團體自治事項限制過多,且自98年5月起社會團體適用勞基法,爰修正本辦法並自110年8月11日公布實施。此次法規鬆綁重點包括:工作人員職稱及聘僱資格條件回歸團體自治、刪除工作人員之解聘僱須由理事長提請及需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刪除調用人員之適用規定,回歸勞動法令。

修正重點及其效益說明如下:
1. 修正社會團體工作人員職稱、聘僱之資格與程序,以尊重團體自治。(修正條文第3條)
2. 刪除理事長任用工作人員限制之「專任」文字。為避免任用私人,不論其為專任或兼任工作人員,均應限制其與理事長之親屬關係。(修正條文第5條)
3. 增列社會團體工作人員解聘(僱)及勞動條件,不論其專任或兼任均不得違反勞動法令之規定,並鬆綁限制車馬費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7條、刪除現行條文第9條)

(關修法內容請見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145&s=235687。


【更多新聞】

  • Home+中嘉感恩月 食品物資送愛助弱勢
  • 增學童防護力 宇鑫貿易、什麼鍋捐防疫面罩1000份
  • 強化雙語環境服務 臺東外國人疫情也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