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水域遊憩管理 高市議員召開公聽會

台灣好報/ 宋祥霖/高雄
4 年前
新聞圖片 【記者 宋祥霖/高雄 報導】台灣四面環海,尤其高雄縣市合併後,整體海岸、岸際以至水域活動的管轄單位,常有多頭馬車或權責歸屬不明、法令未臻完備等問題。對此,今(25)日高雄市議員高閔琳、簡煥宗、李柏毅、何權峰、邱俊憲於高雄市議會舉行「高雄市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公聽會,從觀光遊憩角度切入海岸水域管理,邀請交通部、海洋委員會、市府相關局處與專家學者、漁民團體共同針對相關法規、政策與實務進行探討,作為未來修法及政府施政之參考,加速推動高雄市訂定水域遊憩管理自治條例。

政府近年重視海洋管理的重要性,並於107年4月28日在高雄成立二級機關「海洋委員會」、108年院三讀通過「海洋基本法」,隨後制定「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明確揭示我國海洋事務發展願景與提升海洋文化教育、深化海洋意識等政策目標。

針對水域管理,高閔琳議員表示,中央地方政府管其主要法理依據為《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和相關政府公告;然而水域遊憩活動具有多種樣態、場與及器材,以釣魚或民眾搭乘如波特船、保利龍船、舢舨船等浮具出海釣魚屢傳意外並干擾漁民作業等衍生爭議為例,可見管理權責機關不明、法令欠缺之情形。

沈建全教授建議,高雄市水域管理應朝訂定自治條例的方向,讓海洋環境優化,水域遊憩活動才有發展空間。李孟聰教授強調,水域遊憩活動應從「海域空間規劃」 (Marine Spatial Planning)角度切入,分別人、活動、器材、場域四大面向進行檢視,修法及政策才能更加完備。丁國桓教授表示,水域遊憩活動除提升硬體設施,軟體與配套都需更加著墨,例如可從「水域安全教育」角度切入,政府更可與在地NGO合作,提升人民對於危險海域和水域活動之知能。陳璋玲教授則建議中央,針對釣魚與浮具管理應訂定明確法規、風險資訊及安全標準。吳明孝教授認為,現行法律之施行及行政裁罰時,因法規制度不夠完備,而涉及可能有違反行政罰法或違憲之虞;而水域遊憩活動的發展,涉及法規調適與產業推動,非單一局處可主責,建議市府成立政策諮詢推動小組,研議訂定自治條例。

交通部觀光局表示,《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今年5月11日已公告第三次修法的草案,主要針對浮具使用管理予以入法規範,實務上種類多元的浮具,將有更完善的規範。海委會指出,波特船目前已由交通部研究納管,海釣的相關法規修正,目前也正在進行中。

海洋局表示,《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可望於今年年底前完成相關修法程序,全國適用的原則確立後,地方政府對水域遊憩活動將能做更有效的管理。
觀光局則提醒,中央應有明確定義釣魚是否屬於遊憩行為,否則恐影響法規的適用。地政局指出,有關市有土地遭類船型浮具占用,已有設立告示牌,會加強巡視,並予以裁罰。

市議員簡煥宗表示,在其選區愛河、旗津、西子灣、高雄港內港等等,都有碰到釣魚的問題,未來水域遊憩管理之規劃應配合中央修法,市府各局處整合後除推動訂定高雄市相關自治條例,更應將海岸、河川等水域劃分問題一併納入思考。

高閔琳表示,目前全已針對各項浮具訂定相關自治法規之地方政府,包括「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宜蘭縣小船及未具船型浮具經營管理辦法」、「南投縣日月潭水域未具船型浮具管理要點」及「澎湖縣海上休閒用筏(載)具管理辦法」等自治規則;高雄市除針對船舶、遊艇制定相關法規外,另訂有「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高雄市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等。

高閔琳總結會議結論表示,為妥善規範並管理整體水域活動,除中央推動相關修法外,高雄市亦應融入MSP(海域空間規劃)觀念,成立政策諮詢推動小組,針對本市水域各類浮具及遊憩活動制訂一套因地制宜的自治條例;同時,波特船出海釣魚,業已影響漁民權益和海上交通安全,更可能有邊境管理、走私及防疫破口等問題,均需中央地方政府進一步共同研議解決。 新聞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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