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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賴香伶籲提案修法 夜間工作議題納入勞資協商

匯流新聞網/邱 璽臣 2021.08.23 15:37

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司法院上週五公布釋字807號解釋令,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失效,民眾黨立委賴香伶今(23)日與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邱奕淦、女性工會幹部鄭雅慧舉行記者會,要求勞動部應儘速提案修正勞基法第49條規定,保障夜間工作者,並將夜間工作議題納入勞資協商。

賴香伶等人要求,修法保障夜間工作者的安全衛生需求及交通安排,避免補貼深夜計程車資的「交通津貼」、補貼宵夜的「夜點費」等勞工權益受損,並應納入工會等集體勞動關係規範,促使夜間工作議題納入勞資協商。

賴香伶表示,尊重大法官會議對性別平權的認定,但勞基法49條第1項原賦予雇主應提供女性夜間工作者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及計程車等交通工具安排,透過工會等勞資協商,讓不同性別的勞工於夜間工作時都可因此領取「夜點費」、「交通津貼」或「夜間工作津貼」,該法失效後,對勞工深夜工作保障相當不利。

她強調,工會也難以據此要求資方針對夜間工作議題協商,而且「夜點費」、「交通津貼」或「夜間工作津貼」等保障恐將失效。

邱奕淦則指出,大法官已經指出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的夜間工作,是不分性別的需求,解釋文應該要達成「夜間工作者不分性別都要有更多保障」,不料釋字807號以後卻變成「不分性別,一律不必特別保障」。

他擔心,大法官宣告立即失效,而沒有給予行政及立法部門時間去完成配套,雇主從此刻起,就不再負有法律要求應盡到夜間工作保障的義務,變成任意性、恩惠性給予,這反而是勞權倒退。

邱奕淦說,勞工通常是被雇主「排班」,並非隨個人自由意願選擇日間或夜間工作,且勞動契約跟工作規則通常又規定「勞工同意雇主指揮調派」,勞工哪有與雇主對等協商的空間?工會或勞資會議此時行使同意權,是為了確保雇主至少有做到該做的,例如:強化燈光照明、監視錄影、門禁管制、警衛護送或可搭乘計程車、提供宿舍,或加給夜間津貼以彌補辛勞,若無工會協助,這些個別勞動者要如何跟雇主談?如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失效,降低工會透過集體協商要求夜間工作保障的空間,不利於勞資雙方協商夜間工作問題,更對夜間勞工相當不利。

剪接師鄭雅慧是民視工會理事,也是長期夜間工作者。她表示,許多媒體工作者,包括主播、導播、攝影、燈光等工作人員,都必須輪值小夜班或大夜班,在夜間10點至隔日清晨6點工作,許多媒體工會也依據勞基法49條與雇主協商,例如民視工會與資方協商後,資方就同意深夜工作勞工下班後,在民視上班、無論何種性別的勞工,都可向資方申請計程車費補貼,保障深夜工作勞工權益與交通安排。

她指出,勞基法49條第1項因違憲失效後,勞動部應該盡快提出修法草案,務必讓各工會與資方針對夜間工作協商有具體的法源依據,否則一旦雇主拒絕提供「交通津貼」時,工會將難以透過勞資協商爭取。還有,原本第49條第5項,對女性在妊娠及哺乳期間是保護其不能從事夜間工作,因為它是原本49條第1項的例外,現在第1項沒了,那第5項妊娠及哺乳期間還要不要保護?也是行政立法部門都要趕緊補漏的。

與會者一致表示,勞動部、朝野黨團應正視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失效對夜間工作勞工的衝擊,勞動部應以最快速度透過行政院、向立法院提案修法;朝野黨團務必以最短時間完成勞基法修法,縮短因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失效的空窗期,尤其修法時更應將集體勞動關係納入,使勞資雙方依法協商,解決不同職場環境在夜間工作產生的問題,減少因違憲宣告,反而實質造成夜間工作勞工勞權倒退的衝擊。

新聞照來源:賴香伶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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