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柏榮律師
楊逸政律師
每個人對於自己努力一生所獲得的財產,身後要如何分配,首當應尊重被繼承人意思,然而被繼承人未依法定方式規劃其遺產,子孫又無法達成共識,往往多造成一連串的遺產訴訟糾紛,如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過世後爭產風波,又或者台塑集團王永慶遺產紛爭等,本文依據現行法令提供常見的遺囑規劃方式:
- 預立遺囑
生前規劃遺產分配,我國民法對於遺囑方式定有五種方式,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而預立遺囑時應注意各遺囑要件,以及是否侵害特留分等問題。
- 生前贈與
在合於贈與稅免稅額度內,得生前逐年分配財產,用以降低遺產稅賦。然而此方式應注意贈與稅申報、增值稅等問題,以及贈與行為係發生於贈與人(即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則申報遺產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死因贈與
死因贈與屬契約一種,於「贈與人死亡時」且「受贈人仍生存」為要件。死因贈與屬贈與契約之一種,死因贈與在我國目前課稅實務僅課徵遺產稅。而死因贈與是否得侵害其他人繼承人特留分,目前司法實務並未有固定見解。
- 信託
以信託方式規劃財產分配,透過信託契約之關係,將特定財產委託由受託人管理,受託人須依據信託契約之內容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他益信託得於委託人存活時與受託人簽訂或用遺囑方式為之,信託最大優點即為可貫徹被繼承人生前意志,達到遺產最大效益,如梅艷芳信託遺產供兄長子女讀書至大學畢業、李錦記股權信託,避免分家等。
作者簡介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屏東、臺東、金門執業。
黃柏榮律師的專業領域除傳統民、刑事案件外,著重於公司商務法律、經營權爭奪問題、信託規劃、家族紛爭、不動產法律事務、社區管理,包括企業法律顧問、公司法規遵循、合約審閱、企業結合及智慧財產權紛爭解決、土地開發、不動產法律問題等。
楊逸政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律師,於臺北、桃園、彰化、臺南、高雄、執業楊逸政律師的專長領域為訴訟案件,並專精在不動產紛爭處理,如產權疑義、土地分割、買賣爭議、損鄰事件及因繼承所生爭議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