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土地使用權後能否請求佔有使用費

台灣好報/邱奕懿/台北
4 年前
新聞圖片 【記者 邱奕懿/台北 報導】北京殘疾人張桂琴自主創業,成立北京綠山谷芽菜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綠山谷公司),先後帶領殘疾人就業,精准脫貧一萬多人。獲得2019年中央全國優秀十大案例之一。張桂琴本人獲得全國三八紅旗手、北京市勞動模範、首都“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見圖)。

北京市豐台區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豐台殘聯)為瞭解決本轄區殘疾人培訓、就業的問題,多次找到張桂琴懇請與綠山谷公司合作。2005年6月30日豐台殘聯的下級單位北京市豐台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殘服中心)與綠山谷公司簽訂合作合同,殘服中心將“殘聯扶貧基地”專案承包給綠山谷公司經營,作為殘疾人的培訓、就業基地;綠山谷公司每年給付30萬元、50萬元、80萬元不等的承包費;合作期為15年;綠山谷公司有權對基地進行投資建設。合同還約定殘服中心提前解除合同,應當賠償綠山谷公司投入建設的全部損失。

殘服中心作為合作投入的土地原為一個廢棄的磚廠,綠山谷公司接管後,投入了2970多萬元的資金,將其建成了芽菜生產及殘疾人培訓、就業的基地。辦理了150多場培訓班,提高殘疾人的生活、工作技能。解決了1200多名殘疾人就業。

“殘聯扶貧基地”剛剛建成初具規模,綠山谷公司尚未產生經濟效益,2010年9月13日豐台殘聯向綠山谷公司作出豐殘字【2010】39號《豐台區殘聯關於終止合作合同的函》,單方解除了合作合同,並要求綠山谷公司儘快撤出“殘聯扶貧基地”。合同解除後雙方就綠山谷公司的賠償問題沒有達成協議。同年11月綠山谷公司通知豐台殘聯,綠山谷公司撤離“殘聯扶貧基地”,請豐台殘聯接收“殘聯扶貧基地”安排就業的殘疾人。

殘服中心為了達到不賠償損失的目的,於2012年8月向豐台法院起訴解除合同,並請求綠山谷公司給付190萬元承包費。綠山谷公司提出反訴,請求殘服中心賠償損失。2016年年底豐台法院為了結案率,法官請求雙方撤訴,撤訴後2017年初再重新起訴、反訴,此案經過長達七年的審理終於於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7)0106民初1279號一審民事判決。判決雙方的合同於2012年9月3日解除;綠山谷公司給付殘服中心承包費、佔有使用費至搬離之日止(自2007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28日為6527671.23元);殘服中心賠償綠山谷公司損失700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殘服中心投入的“殘疾人扶貧基地”的土地系豐台殘聯租賃北京市豐台區莊戶農工商聯合公司(以下簡稱莊戶公司)的。2012年5月莊戶公司向豐台法院起訴解除其與豐台殘聯的土地租賃合同。2012年12月3日豐台法院作出(2012)豐民初字第14212號民事判決,解除了莊戶公司與豐台殘聯的租賃合同。豐台殘聯、莊戶公司均未上訴。

(2017)0106民初1279號民事判決綠山谷公司給付殘服中心6527671.23元;殘服中心賠償綠山谷公司700萬元,相互折抵殘服中心應當給付綠山谷公司472328.77元。判決生效後,經綠山谷公司多次催要,殘服中心拒絕給付。無奈,2021年1月30日綠山谷公司向豐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472328.77元。殘服中心得知綠山谷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後,以法院判決“佔有使用費給付至實際搬離之日止”為由,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從2007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間的佔有使用費800多萬元。這二起執行案件豐台法院均已受案,執行法官將綠山谷公司的銀行帳戶查封。綠山谷公司認為殘服中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019年5月29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間的佔有使用費沒有法律依據,於2020年1月30日依法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銷對綠山谷公司銀行帳戶的查封;終結殘服中心對綠山谷公司的強制執行。豐台法院受理執行異議至今未作出裁定。由於法院對綠山谷公司銀行帳戶的查封,導致公司正常的業務往來無法進行;職工的工資不能發放;職工的社保不能繳納;公司銀行貸款無法清償。

針對本案判決及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如下:
1、殘服中心喪失“殘聯扶貧基地”土地使用權後,請求綠山谷公司給付佔有使用費,法律能否保護?
2012年12月3日豐台法院作出(2012)豐民初字第14212號民事判決,解除了莊戶與豐台殘聯的租賃合同。豐台殘聯、莊戶公司均未上訴,判決生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的規定,法院判決解除了豐台殘聯與莊戶公司的土地租賃合同,說明雙方的土地租賃合同確定不發生效力了。合同解除後豐台殘聯應當將土地使用權返還莊戶公司,豐台殘聯未將土地使用權返還莊戶公司屬於侵權。法院保護合法的民事權益不受侵害,殘報中心在侵害莊戶公司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請求綠山谷公司給付佔有使用費,法院不應支援。一、二審判決綠山谷公司給付殘服中心2012年12月之後佔有使用費沒有法律依據。

2、殘服中心與綠山谷公司的合作合同何時解除?
2010年9月13日豐台殘聯向綠山谷公司作出豐殘字【2010】39號《豐台區殘聯關於終止合作合同的函》,9月14日送交給綠山谷公司。《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對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豐台殘聯通知綠山谷公司解除合同,綠山谷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後同意解除合同,只是雙方就綠山谷公司的損失賠償未達成協議。所以雙方簽訂的合作合同於2010年9月14日已經解除。既然合作合同已經解除,一、二審判決又確認合作合同於2012年9月3日解除適用法律錯誤。判決解除合同的目的是為了收回土地使用權。2010年11月綠山谷公司搬離了“殘聯扶貧基地”,並告知了豐台殘聯。從殘服中心2012年的起訴狀的訴訟請求部分,沒有請求綠山谷公司返還土地便知“殘聯扶貧基地”已不再綠山谷公司控制之下了。

3、法院強制執行綠山谷公司2019年5月29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間的佔有使用費及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違法?
生效判決確定綠山谷公司給付殘服中心承包費、佔有使用費至實際搬離之日止,截止至2019年5月28日為6527671.23元;殘服中心賠償綠山谷公司700萬元,相互折抵殘服中心應當給付綠山谷公司472328.77元。2021年1月30日綠山谷公司向豐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472328.77元。殘服中心收到強制執行通知後,以“法院判決承包費佔有使用費給付至搬離之日”為由,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07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間的承包費、佔有使用780多萬元。

2007年7 月1日至2019年5月28日期間的佔有使用費已為生效判決確定,即使是錯誤也應當履行,針對這一點雙方並無異議。綠山谷公司對生效判決不服可以通過申訴途徑尋求司法救濟。現雙方爭議的焦點為:2019年5月29日至2021年2月1日綠山谷公司是否應當支付佔有使用費。判決只對2019年5月28日之前的佔有使用費的數額予以確定,之後是否應當給付佔有使用費應當由執行法官通過審查後確定。本案執行法官接到殘服中心強制執行案後,未經審查便將綠山谷公司的銀行帳戶查封。

執行程式是訴訟程式的一部分,“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原則在執行程式中仍然適用。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是返還土地,如果綠山谷公司仍然佔有使用涉案土地屬於侵權。既然殘服中心主張綠山谷公司在合同解除後仍佔有使用“殘聯扶貧基地”應當舉證證明,否則殘服中心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由於殘服中心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綠山谷公司仍然佔有使用“殘聯扶貧基地”,法院應當對殘服中心請求執行2019年5月29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間的佔有使用費不予執行。所以法院查封綠山谷公司銀行帳戶的行為違法。

綠山谷公司對法院查封銀行帳戶及殘服中心申請執行2019年5月29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間的佔有使用費提出執行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返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的規定,豐台法院2021年1月30日受理執行異議,應當於2021年2月14日前作出審查裁定,至今已近五月之久,豐台法院仍然未作出審查裁定,嚴重超審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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