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8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畜產業災損辦理現金救助 請於110年8月13日至8月22日期間前往土地所在地公所申請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10813 13:28:4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110年8月12日公告本縣為辦理110年8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並自110年8月13日起至8月22日止受理農民申請。
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項目為嘉義縣之畜產業全部項目。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
三、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四、短期作畜產品於同產季、長期作畜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本案現金救助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例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農民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身分證、印章、存摺(與受款農戶姓名需相符)、畜牧場登記證影本、受災相片、化製三聯單或焚化證明或掩埋證明、地磅單、畜禽購入證明、投保豬隻保險證明(養豬場適用)等相關文件向受災地公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