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國內的連鎖房仲品牌眾多,許多民眾會委託房仲業務買賣房子,不過也有不少人因曾經在房仲公司任職,累積了許多客戶與人脈,所以就離開公司當起「個人房仲」,仲介不動產買賣並收取仲介費;但別忘記,個人居間仲介房地買賣賺取的佣金收入,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否則得不償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個人幫忙朋友或親友尋找合適的不動產物件,買賣成交後所取得報酬屬於佣金收入,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該申報繳納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個人居間仲介房地買賣賺取的佣金收入,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否則得不償失。圖/pixabay
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房地買賣取得仲介報酬,在申報所得時,計算方式是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如果沒有提供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扣除,將依財政部公告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20%計算費用,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法務人員舉例說,林先生在107年(2018年)居間為陳先生及王先生仲介多筆土地買賣,收取買賣價格0.5%至1%不等的佣金合計900萬元,林先生疑漏未將該筆佣金收入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查獲後,林先生也未提供相關成本費用,因此按財政部公告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減除按收入總額的20%計算必要費用後,核定林先生漏報執行業務所得720萬元,應計入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須補稅288萬元,並處罰鍰115萬2千元,共403萬多元。
對於「個人房仲」如果是經常進行房屋仲介及買賣,國稅局官員建議,可經輔導設立商業登記、成立公司,如此一來要列報相關費用及成本也會較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