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由港區事業委託區外廠商加工之國外貨品進口時,得於卸存地完成通關後逕運往區外廠商。
二、 自由港區輸往課稅區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由原自由港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免徵關稅。
三、 免稅貨物於存儲期間如已無商業銷售價值,得申請銷毀作業。
四、 國外貨物卸船機後運出港區門哨進儲同關區貨物卸存地者,憑海關核發之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辦理。
五、 自由港區事業進儲國外整裝貨櫃貨物,得申請免拆櫃進倉存儲於該事業之露天處所儲位,並應以自備封條或海關封條加封。
六、 為確保貨物移動安全,修正相關海關封條加封作業,及條列跨區移運貨物應申請海關派員押運之條件。
七、 為防杜利用自由港區進儲貨物偽標臺灣製造並借道我國違規轉運,影響我國整體貿易及經濟發展,增訂進儲自由港區貨物應遵守產地標示規範。
八、 貨櫃(物)於跨自由港區間、自由港區與海空港管制區間及自由港區內不同管制區間,應以專用運貨工具載運貨物。
高雄關表示,本次修正兼顧簡政便民及海關監管需要,籲請業者配合遵循,海關亦將秉持一貫服務精神,提供更便捷優質的通關環境,共同提升自由貿易港區營運效能,促進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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