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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煥智維新觀點》揭露農委會違法介入農會地方派系之爭!

優傳媒/ 2021.07.21 21:51

  雲林斗南鎮農會選舉涉賄案,農委會違法解除涉案人職務,並強迫改選。如此拿「違法的大砲」打小鳥,宣告著台灣的法治國正在快速沈淪 ! (圖/取自網路)

 

作者/蘇煥智

 

政府帶頭破壞法治是一個國家沈淪的開端。繼去年小英政府訂立農田水利法,強制把百年歴史的農田水利會消滅,將人民的財產由國家強制沒收之後,最近農委會又幹了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公然違反憲法侵害人民的結社權及財產權,破壞法治,不是一個受過民主憲政法治人權訓練的法律人所能夠容忍!

 

今年年初全國農會改選,共發生一百多件賄選案。依據現行農會法規定,有關農會選舉涉及賄選,即依據農會法第47-1、47-2、47-3、47-4及46-1條處理,待刑事判決確定後,再依第47-4及46-1條來決定是否解除其職務。如果有期徒刑確定,且無宣告緩刑或判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則解除其職務,否則就不必。此項法律處理方式,是農委會幾十年來的處理基準。

        

但農委會卻在今年的一百多案件中,獨獨針對雲林縣斗南鎮農會一位理事的涉嫌賄選部分,竟採取了前所未有的方式加以處分:在起訴後尚未判決確定前,就貿然依農會法第46條解除該理事的職務,並強迫斗南鎮農會將之改選。由於此一處分所持的法律依據,完全跟農委會過去一貫的法律立場不同;而且全國一百多件,只此一件;而且公然違反農會法第47-4及46-1條第二項之規定。所以斗南鎮農會及雲林縣政府認為是農委會公然違法,而引用第47-4及46-1條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農委會若要加強對賄選的處罰,那就全國一百多件一併處理。為什麼卻單單針對斗南鎮農會這位理事解職?如此擺明的選擇性執法,讓地方高度懷疑,農委會違法濫權,拿著「中央的大砲」介入地方農會總幹事選舉的派系之爭。此例一開,以後各縣市政府對於地方上不同派系的農會當選人,也可以在尚未判決確定時,就以農會法第46條解除其職務,並逼迫重新改選。如此,各地農會將永無寧日。

 

其實農委會以往一貫的法律立場才是正確的!為什麼農會選舉倘涉及賄選,不能適用農會法第46條,而須適用第47-1、47-2、47-3、47-4條,理由是什麼?

 

原來,農會法46條規定:「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或解除職務。」其構成要件:1、必須具備理、監事及總幹事之資格。2、違反法令、章程。3、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

        

但農會選舉涉及賄選時,通常不符合上述構成要件,因為:(一)賄選行為發生時通常不具有農會理、監事之資格。(二)農會選舉賄選雖然違法,而且影響政風,但是否構成「嚴重危害農會情事」?恐有很大爭議。是否「嚴重危害」應以有無「具體客觀之損害」來判斷,不能以「抽象主觀的想像」來判斷。因而賄選行為尚不能論斷「有具體客觀」的「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

 

正因為農會法第46條並不足以規範農會選舉的賄選問題,所以才會在民國74年1月立法增訂第47-1、47-2、47-3、47-4等條,就有關農會選舉賄選等涉及刑責,及當選無效、撤銷聘任等相關規定,加以明確化。因此賄選的相關問題,必須優先適用農會法第47-1、47-2、47-3、47-3等法律條文。

        

至於農會選任人員一旦涉及刑案,是否就可以依農會法第46條解除其職務?以往也多所爭議,所以在民國77年增訂第46-1條,並歷經88、90、96年三度修正,現行條文是:「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停止職權。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應解除其職務。但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緩刑宣告或經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農會法第46-1條有關農會選任人員涉及刑事案件之規定,正是第46條之補充規定,居於特別法的規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之規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因而農委會過去針對賄選問題適用農會法第47-4及46-1條之規定,等到判決確定後,再視結果作處分,是完全正確的。

 

但是當中央政府不依法行政處分,人民想要尋求補救,就很麻煩了。人民雖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卻大部分無法得到即時的救濟。官官相護,行政法院的駁回率達95%以上,有駁回法院之稱,已幾乎喪失成立行政法院的意義。行政法院早該在司法改革中加以廢除,將其回歸普通法院行政事件庭。

 

雲林斗南農會這件事明顯顯示,農委會選擇性執法,公然違法濫權處分介入地方農會派系之爭,拿「違法的大砲」打小鳥。中央政府如此帶頭作亂,沒有公義,祗有公權力的暴力,宣告著台灣的法治國正在快速沈淪 !

 

作者簡介

蘇煥智,前台南縣長,曾任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台大物理系肄業,台大法律系畢業,輔大法研所碩士。現為台灣維新召集人,大員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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