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因為疫情三級警戒期間,為降低失能者及身心障礙者群聚傳染風險,社區式機構均暫停提供服務。考量國內疫情趨緩,指揮中心宣布社區式機構可在工作人員疫苗施打率達8成且做好防疫整備工作的狀態下,適度鬆綁,逐步恢復提供服務。
指揮中心說明,為確保服務對象健康,衛生福利部特訂定「衛生福利機構(社區型)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針對「服務條件」、「自主防疫管理措施」、「具有COVID-19感染風險者之應變措施及發生確診病例應變處置」等管理事項,提供社區式服務機構依循辦理,地方政府應輔導轄內機構依本指引提供服務,並填具檢核表報地方政府備查,在完備防疫工作的前提下逐步恢復提供服務。
本指引適用提供社區式服務之衛生福利機構,包括:
- 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機構(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
- 附設於住宿機構之日間照顧服務
- 身心障礙日間型服務(含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日間服務機構)
- 精神復健機構(日間型)
- 早期療育機構。
本指引重點包括:
一、服務條件
(一)機構提供服務條件:
1.整體工作人員疫苗施打率達8成,方可提供服務。
2.未接種疫苗、接種第一劑疫苗未滿14日者,服務前應自費提供3日內SARS-CoV-2抗原快篩(以下簡稱抗原快篩)陰性證明,於三級警戒期間須配合每週自費提供抗原快篩陰性證明。
(二)服務對象接受服務條件(未成年者不適用):
1.建議服務對象接種第一劑疫苗滿14日後,再前往接受服務。
2.未接種疫苗、接種第一劑疫苗未滿14日者,接受服務前應自費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陰性證明或解除隔離證明,於三級警戒期間須配合每週自費提供抗原快篩陰性證明。
二、自主防疫管理措施:
(一)工作人員及服務對象之健康管理部分,若為確診、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自主健康管理、抗原快篩陽性者均不可提供或使用服務。
(二)規劃服務動線、分區空間及隔離空間,建立分艙分流及分組活動、用餐機制。
(三)交通服務管理,每車以10人(含司機)為限,車內禁止用餐、飲水。
(四)加強環境(含交通接送車輛)清潔消毒,每日至少2次。
三、具有COVID-19感染風險者之應變措施及發生確診病例應變處置:
(一)發現疑似病例,機構應於24小時內通報,疑似病例應各自於隔離空間等候就醫或返家,且不得搭乘大眾交通工具。
(二)任1位工作人員或服務對象為確定病例時,應暫停服務且立即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機構應進行相關人員造冊,並向該等人員宣導請其確實配合疫調。
(三)立即就已知資訊先通知確定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人員,等待衛生單位調查與聯繫。
另家庭托顧服務部分,因照顧規模較小,且工作人員及服務對象皆屬公費疫苗第五類施打對象,較不易發生大規模群聚感染情形;雖不在指引適用範圍,但仍應在家庭托顧員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14日的前提下,參考社區式服務防疫管理指引加強人員健康監測、維持社交距離、增加環境清潔消毒次數、建立疑似個案通報轉送及確診病例應變處置機制,落實防疫規範下恢復營運。
文、王芊淩、李祉函/圖、何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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