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指出,移工為申請許可外之雇主工作或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者,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1、2款規定,由勞動部廢止其聘僱許可,並依就業服務法第74條1項規定,令該移工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移工兼差打工,雇主雖未指派,惟在知情情況下,應阻止能阻止而未阻止,在「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下,消極容認移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視同雇主之指派行為,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處雇主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勞動部將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請雇主善盡注意義務及管理之責,以免觸法。
另國人切勿未經申請許可聘僱或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者依本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雇主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相關規定請逕上勞動部網站法令查詢(http://www.wda.gov.tw/index.jsp),若有相關疑義,可逕洽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電話(05)5522828~31、5338087、5338086或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590-2567。
圖說:雲林縣政府提醒移工僅能依勞動部所核可的工作許可項目及地點從事工作,且不論雇主指派或移工本身都不可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記者陳昭宗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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