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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違規罰鍰 國稅局: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桃園電子報/桃園電子報記者劉筱寧 2021.07.09 09:47

南區國稅局表示,常見營利事業因汙水排放或違反食品安全法規而遭處數十萬元甚至數百萬元的罰鍰,不過依稅法規定,該項支出是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違規罰鍰 國稅局: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示意圖:截自pexels
國稅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其立法意旨為因各項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必要費用,應不准予減除,且各種法規所處罰鍰,是政府對違反行政法者所為制裁,如果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

國稅局強調,日前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於其他費用中列報違反食品安全及貨車超載等罰款計1百餘萬元,因依規定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予以剔除補稅2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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