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10年3月蘇花自撞山壁大車禍 宜檢起訴遊覽車司機

台灣好報/林明益/宜蘭
4 年前
新聞圖片 【記者 林明益/宜蘭 報導】
發生於今(110)年3月16日下午4時22分許在宜蘭縣南澳鄉東岳村蘇花公路114.7公里北上路段(東澳段)遊覽大客車自撞山壁,導致6名乘客死亡及其餘包括駕駛、導遊及乘客等39人輕重傷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騰○通運公司所屬游姓司機涉犯過失致死等罪罪嫌重大,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件案發後,宜蘭地檢署吳舜弼檢察官立即指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積極偵辦,先後傳訊被告游姓司機、乘客、遊覽車後方自小客車駕駛及案發後拖吊車業者等人,深入瞭解案發前後之狀況,偵查期間也針對肇事遊覽車多次進行履勘及檢測,查扣並勘驗行車紀錄器及被告事發時之駕駛操作影像,並囑請原裝置行車紀錄器公司檢視本案數位式行車記錄資料(俗稱「數位大餅」)。且因本案事涉

交通專業判斷,檢察官另囑託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陳高村副教授進行道路交通事故鑑定。本案於偵查的後階段,雖因疫情嚴峻造成偵辦的障礙,承辦檢察官仍以遠距訊問等方式完成各項偵查作為,不因疫情而停下腳步。

承辦檢察官綜合以上各項證據,確認車輛煞車、排檔及離合器系統於案發時可正常運作,遊覽車並無任何故障情事,被告於限速2時速40公里之事故前彎道,疏未降檔而仍以5檔高速檔持續行進,且以45公里以上之時速超速行駛,復不當以油壓減速器(即電子閥減速器)替代煞車使用,在發現油壓減速器未能有效降速時,雖試圖以降檔方式進行引擎檔煞,然慌忙中操作失當,未將排檔桿打入正確檔位而置於空檔,又因換檔時踩踏離合器致油壓減速器中斷,更增升遊覽車失速危險,於肇事前時速已達54.3公里以上,迨行駛至第3彎道時雖緊急煞車,仍煞避不及而撞擊山壁造成重大傷亡,故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乃本案事故之肇事原因,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及同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後段過失重傷害等罪嫌。

圖:遊覽車撞山壁造成重大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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