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按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整套機器設備拆散、分裝報運進口,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應於該項機器設備進口放行前,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其進口地海關申請之:
一、機器設備型錄及其設計藍圖。
二、機器設備產製之物品名稱及其生產能量等有關說明文件。
三、向國外廠商訂購該項機器設備之詳細合約。
四、進口機器設備表1份,分別填列機器設備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及詳細用途。
高雄關呼籲進口大型整套機器設備廠商,多利用「統一稅則」之便利性,除可節稅外,更利貨物快速通關,早日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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