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記者張玉玲/台北報導)「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於110年7月1日起公告實施,對於自助洗衣店明定應裝設相關自動偵測警報設備,以及經營者需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緊急聯絡方式與嚴禁煙火標示、定期檢修申報、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等義務及其相關罰則,北市府即日起進行6個月宣導改善期,111年元旦起經查有不符規定者,將依自治條例開罰,以確保自助洗衣店場所及周邊地區的安全,為全國首度將自助洗衣店納入安全管理的地方政府。 鑑於近年來家庭人口結構及生活形態改變,自助洗衣店發展快速,大部份設於人口密集之住宅區,且24小時營業、無專人常駐看管,一旦起火或瓦斯外漏,將造成嚴重公安危險。北市自助洗衣店家數統計截至110年6月底共有277 家,為強化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及確保公共安全,北市率先制定「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針對尚未有實質法規管理罰則之自助洗衣店要求應符合條例內容相關規定,包含經營者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符合建築、消防法令之規定,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訂定使用天然氣之自助洗衣店應設置瓦斯及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及應裝設微電腦瓦斯表;使用液化石油氣者,應裝設自動緊急遮斷裝置,以確保提供市民安全之消費環境。 自治條例並要求瓦斯及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須與微電腦瓦斯表或自動緊急遮斷裝置連動,以加強場所安全,一旦發生瓦斯漏氣即可立即停止瓦斯供氣,違者可處1萬至5萬元罰鍰,最重可處停業60日。此外,每半年應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檢修申報一次,未辦理者處1萬至5萬元罰鍰;未依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者,處6千至3萬元。至於未完成半年自主檢查也可處6千至3萬元;若未在營業場所明顯處設置緊急聯絡、嚴禁煙火標示可處3千至1萬5千元。自治條例自7月1日公布起將進行6個月宣導改善期,相關條文內容可至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站查詢。 (照片產業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