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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味飲料軟糖、海鮮魚露暗藏恐致癌香精! 3合成香料遭禁用了

匯流新聞網/陳 鈞凱 2021.06.23 11:13

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水果風味的飲料、果汁或軟糖,海鮮風味的魚露、海鮮露,不管嚐起來是甜的鹹的,市售產品總有業者會使用人工香精來調味,但有些合成的香料物質卻有致癌疑慮!食藥署今(23)日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便跟進國際腳步,一口氣禁用3種在動物實驗恐有致癌疑慮的合成香料。

食藥署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明定第(十)類香料備註欄成分的規範,明確限制苯乙烯(Styrene)、丁香油酚甲醚(Eugenyl methyl ether)及吡啶(Pyridine)為不得使用的合成香料物質。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廖家鼎表示,此次修正主要是參考美國、歐盟及日本等先進國家在去年對香料的相關規範改動,跟進禁用苯乙烯、丁香油酚甲醚及吡啶這3種,經動物實驗顯示高劑量下有致癌疑慮的人工香精。

廖家鼎指出,其中的丁香油酚甲醚以及苯乙烯,主要是用在水果風味的飲料、果汁、糖果等處,用以調出包括葡萄、柳橙、蔓越莓、木瓜等各式各樣的水果風味。不過,苯乙烯早在國外普遍沒有使用了,在台灣,近幾年來幾乎沒有進口量。

至於吡啶則是鹹口味的合成香料,廖家鼎說,多用於海鮮風味的魚露、海鮮露等產品中,但這些都有其他替代香料可用。考量業者製程等相關因素,食藥署給予業者2年緩衝期,相關食安新制將於2024年1月1日上路,以製造日期為準。

食藥署強調,食品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善盡自主管理的責任,倘在食品產製時添加未經衛福部許可的添加物,屬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將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百萬元以下罰金;如發現有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的業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9款,處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照片來源:示意照/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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