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柏榮律師
過去因許多公寓大廈缺乏組織去管理、維護,導致住戶產生許多糾紛,如漏水、噪音、菸害等爭議,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項之規定成立管理組織、管委會,而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的委員,對社區負有管理監督之責。
社區實務上,管理委員多數是無償受任居多,依民法第535條規定,無償的管理委員對社區所負責任為具體輕過失責任,所謂具體輕過失是指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的同一注意時,就屬於有過失。
例如,例如某N委員,保存自己個人資料時,會以上鎖的鐵櫃保存資料,而N委員保存各住戶資料時,僅放置開放式層架內,並未上鎖,而遭他人竊取住戶個資,此例中N委員對於保存住戶資料,即有具體輕過失責任。
如管理委員獲有交通費、車馬費、津貼等實質津貼時,在法律上即為有償委任,受任人之注意義務即提升抽象輕過失,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社區事務。
作者簡介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屏東、臺東、金門執業。
黃柏榮律師的專業領域除傳統民、刑事案件外,著重於公司商務法律、經營權爭奪問題、家族紛爭、不動產法律事務,包括企業法律顧問、公司法規遵循、合約審閱、企業結合及智慧財產權紛爭解決、土地開發、不動產法律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