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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酒業開放外帶 遵守3配套可販售

台灣好新聞/記者劉冠宏/嘉義報導 2021.06.22 16:58

記者劉冠宏/嘉義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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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三級警戒,全國餐飲業一律禁止內用僅可外帶,調酒業者因以外帶販售調酒,恐違反菸酒管理法,致影響生計。為協助調酒業者降低營業損失及衝擊,兼顧消費者權益,財政部6月17日函示同意開放調酒外帶服務,業者須遵守3項配套措施,但仍禁止以社群網站、手機應用程式或網站連結電子表單等電子購物方式訂購酒品,以符菸酒管理法保護兒童及少年健康權益之目的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說明,依財政部92年8月27日函示,一般酒店或PUB調配雞尾酒行為,為現場即調即飲,無商品化包裝,屬商品零售服務行為,非屬產製私酒,所以依現行規定,調酒僅可內用不可外帶,惟於新冠疫情第三級警戒期間,調酒業者因禁止內用且無法外帶,已影響其生計,經財政部採納地方政府建議,於第三級警戒期間適度開放外帶調酒。


經財政部110年6月17日函示於符合下列配套措施下,業者得提供販售調酒外帶服務:


(一)應以杯裝為限,且無商品化包裝。


(二)前揭杯裝容器應符合食品衛生安全相關規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應於該杯裝容器上標示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提醒購買者,該產品為酒品、未滿18歲禁止飲酒等事項,以避免兒童及少年誤飲。


財稅局最後表示,第三級警戒期間,財政部有條件開放調酒業者提供外帶服務,但仍禁止業者以社群網站、手機應用程式或網站連結電子表單等電子購物方式訂購酒品,以符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保護兒童及少年健康權益之目的,違者可處新臺幣1萬至5萬罰鍰,民眾如發現違法情事,可撥打檢舉專線05-3622779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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