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關說明,我國商標制度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者,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者,還可請求損害賠償。因此海關對輸出貨品標示之商標,經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無訛,始得放行。
高雄關進一步籲請出口人於報運貨品出口前,凡貨品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標示有商標者,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如未標示商標,則應載明「無商標」(NO BRAND),或先行備妥相關授權等證明文件供海關查核,以免延宕貨物出口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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