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林先生來電詢問,他7月份的稅單沒有收到,經查林先生的使用牌照稅已經完納,進一步了解,原來林先生所問的其實是燃料使用費的繳費單,不是使用牌照稅。
地稅局指出,大部分的車主都知道家裡的愛車每年須繳納使用牌照稅和燃料使用費,但常常把主管機關弄錯,分不清楚。使用牌照稅性質屬稅捐,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份,由「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負責徵收,稅收支應地方政府財政需求;而燃料使用費性質屬使用規費,繳納期間為每年7月份,由「公路監理機關」負責徵收,收入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二者性質及徵收目的不同,差別是很大的。
地稅局提醒,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等稅務疑問,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如有燃料使用費問題或有關車輛異動、過戶等相關問題,則須洽詢監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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