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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青峰合約之亂 北院一審判無罪

匯流新聞網/謝 東明 2021.06.15 17:25

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樂團「蘇打綠」的主唱青峰,近來與恩師也是前經紀人林暐哲,疑因合約糾紛對簿公堂,藝人青峰也被提告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方法院今(15)天宣判,本名吳青峰的青峰與哈里坤的狂歡有限公司均無罪。法官認為,檢察官所舉的各項證據,都無法證明吳青峰涉犯著作權法之罪;也無法證明哈里坤公司涉犯著作權法,所以應以無罪諭知。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檢察官認為吳青峰於108年4月起至9月止,多次在大陸、澳門及台灣等地公開演唱「歌頌者」等歌曲,另外與哈里坤公司利用網路數位及實體光碟的方式,重製、散布、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歌頌者」等歌曲,而這段時間仍屬兩人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有效期間,非經林暐哲公司的同意或授權即公開演出等,已侵害林暐哲公司的著作財產權。

判決書指出,吳青峰是哈里坤的狂歡有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吳青峰於民國97年8月間與告訴人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並約定自97年10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為合約期間,吳青峰所創作的詞曲等音樂著作,均專屬授權林暐哲公司,授權内容為著作財產權的全部權利種類及所有相關權利與任何所有其他方式的利用與行使,授權區域為全世界,且如未於合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前,以書面方式提出反對,即視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1年。

法院指出,吳青峰於107年10月2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林暐哲公司,將不續約後,林暐哲公司旋於108年4月2日及108年4月9日,以存證信函告知吳青峰,因未在合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前提出,所以所謂的專屬授權合約仍有效存續。

但法院認為,吳青峰於107年間,因有意收回專屬授權,同年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向林暐哲公司表示,不準備延長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另於同一存證信函內,表示不準備延長雙方先前所簽署的錄音版權授權合約包括唱片合約與藝人經紀合約。吳青峰與林暐哲也分別於107年12月4日、12月6日進行協商後,雙方於107年12月6日簽署合約終止同意書,並於107年12月31日發布對外聲明向外界表示兩人不再合作的情況。

另外,透過證人田振慶、黃秀蘭的證詞,107年12月4日吳青峰與林暐哲會面協商時,證人黃秀蘭已明確與林暐哲及吳青峰二人當面確認,兩人於107年12月4日會面協商前,就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已達成不再續約的協議,兩人也都同意就詞曲版權授權合約不再續約。

判決書指出,林暐哲也表示要完全終止雙方的合作關係,要求吳青峰研擬聲明稿對外發表,由此足見林暐哲已與吳青峰就詞曲版權授權合約,達成自108年1月1日起不再續約的協議。吳青峰於107年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給林暐哲,也明確表示,與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所簽訂的藝人經紀合約、錄音版權授權合約暨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即將於2018年12月31日到期,將不續約。也可見吳青峰於寄發存證信函時,已明確表達不欲續約的條件中,就包含了兩人爭執的關鍵詞曲版權授權合約。

照片來源:記者謝東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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