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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停業、遠距 勞工工資給付原則

桃園電子報/桃園電子報記者劉筱寧 2021.06.15 17:49

近期國內疫情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防範社區傳播擴大,宣布特定場所關閉,並建議各企業落實「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降低疫情對企業之衝擊。

因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的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圖:本報資料照 

期間勞工工資給付原則,勞動部說明,事業單位如因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宣布特定場所關閉而停業,因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的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但雇主如果在停業期間請勞工協助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此外,該期間如遇原約定之例假及休息日或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至於非屬指揮中心或經地方政府要求停業之特定場所,但雇主自主停業,停業期間仍要依照原約定的工資給付勞工。

勞動部建議,事業單位可採行彈性上下班、分流上班機制,或使勞工遠距工作,讓勞雇雙方受疫情影響的衝擊降至最低。部分事業單位如只需保留部分人力辦公,在兼顧內部管理之公平原則下,可採輪流出勤方式,進行內部人力調整。但是雇主採行各項措施,如有涉及勞動條件的變更或調整,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後才能實施,不得強迫勞工請假、片面變更勞工工作時間或減少工資。希望勞雇雙方於兼顧勞資和諧之前提下,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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