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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濫權,船過水無痕;人民受迫害,該自認倒楣?(下)

台灣好報/晨曦/台北 2021.06.14 19:28
新聞圖片 【記者晨曦/台北報導】
5月30日線上直播的「全民公審」節目:「竹北事件關鍵報告」 https://youtu.be/xCYm8HTNUo4 。探討人民如遭遇公權力的迫害,到底要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發生在109年9月19日的竹北事件,當日於路旁舉牌表達法稅訴求的六旬黃姓志工(以下稱黃媽媽),傍晚被竹北六家派出所警察盤查後以現行犯名義被帶回派出所偵訊,還移送新竹地檢署至半夜並限制住居,走出地檢署後昏厥被送至醫院急診,診斷出急性壓力症候群。為此,黃媽媽在獲不起訴處分之後,提出了自訴案,並狀告濫權的警察,後續結果如何,節目中也加以說明。

被害人黃媽媽的先生控訴平民百姓受到公權暴力求助無門的無奈,以及對司法的失望。他表示,以前聽說有組織犯罪是黑道,從來沒想過白道竟然也會有組織的犯罪。國家的司法體制,如果會因為官員個人的私利,去殘害善良的百姓,這令人無法接受。所以對這件事情他們勇敢的站出來,對向黃媽媽提吿的執行官李貴芬提了自訴案,結果被駁回;對六家派出所長葉日仁等警方提出告訴,結果不起訴。黃媽媽先生認為因為人的身分有高低、貴賤之分,司法也是一樣。

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副教授先說明為什麼刑事法有自訴制度?因為起訴由檢察官獨占,不管再大的罪都是由檢察官獨占,表示檢察官的權力很大,萬一此檢察官濫權,不想起訴某些人,尤其檢警一體,檢察官是偵察主體,可是調查案件還是要靠警察,所以久而久之就會變成檢警一家親。所以如果有人去提告竹北分局的警察濫權逮捕、強制罪等,可想而知,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必然的。自訴在某種程度是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害怕檢察官袒護自己人會濫權不起訴,所以被害人繞過檢察官,自己去提一個自訴,才有自訴制度。但自訴制度規定很嚴,第一必須有律師強制代理,這是目前台灣自訴第一個很高的門檻;加上資訊不對等,沒有公權力的一方找證據不易;再者法院第一關的形式審查也有道德風險的問題。

吳景欽發現黃媽媽自訴被駁回的案件,在法官不受理的裁定中,瑕疪非常嚴重,因為第一關是形式審查,審查此案是否符合自訴的要件,但法官寫的理由都是實質的理由。法官提到,所謂誣告要針對一個虛偽的事實去告,比方說以虛偽的事去告黃媽媽,才有誣告的問題,所以法院裁定李主任執行官誤認了這個事實。但事實上這個案件從一開始沒有人告訴,臨時為什麼會找黃媽媽,吳景欽認為因為她看起來最好欺負。警察接到一通電話形成很大的壓力,所以才又隨機找一個人來頂,說李貴芬完全不知情,吳景欽都不相信,而法院裁定書,擺明了就是不想審理,裁定被告對法律的構成要件有所誤解,難道是指被告法律素養不夠?這可是當過律師的現任主任執行官。而且實體的問題,法官竟然用形式的裁定去不受理,吳景欽覺得這個程序有非常嚴重的瑕疪。

黃麗蓉律師指出到底李貴芬有沒有收到任何的獎勵金,在自訴案裡面法官從頭到尾都沒有詢問,如果明明有發放要點,明明被告有領,還去告黃媽媽,是不是誣告?何況黃媽媽只是質疑,如果行政執行有領獎金,應可受公評,可是法官竟然連傳都不傳。再者,黃媽媽六點多被警察帶走,九點才逮捕,這三個小時豈不是非法拘禁?還有妨害自由的問題。警察相關的職務報告,都在偽造文書,檢察官、法院都不理會,就是想包庇,草率結案。每一個善良的老百姓都可能受到司法的迫害,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如要真的平等,不是給執法者特權,否則他們就可以隨便迫害任何老百姓,你我大家都不安全。黃麗蓉希望司法院、監察院都能正視此事。

主持人魏賜聰表示,這些濫權的官員,不遵守法律,但相關法律都沒有懲處條款。經他研究,黃媽媽沒有犯任何一條法律,但李貴芬在整個強制執行案件與黃媽媽逮捕整個過程,總共犯了13種法律、35條法條。竹北分局長謝博賢總共涉犯了10種法律、37條法條;六家派出所長葉日仁總共犯了10種法律,38條法條。這些擁有非常強大權力的執法者,懲處條款接近於零,總共14種法律,只有5條懲處,只佔0.38%,這是一個非常不對等的立法,也是過去威權體制留下來的遺毒。魏賜聰呼籲全國人民,體制內的毒素不除,那人民要救濟,不是駁回就是不起訴,所以大家必須共同來關注這樣的問題,要求立法院修法,讓公務人員受到應有的行政處分,如此才可以讓整個公務員體制回到所謂的行政中立與依法行政,人權跟國家的法治,才會向上提升。

圖:0919竹北事件受害者黃媽媽在全民公審節目控訴遭公權力濫權迫害,她失去的健康該找誰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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