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本土疫情在5月中旬爆發,由於仍不見趨緩,許多4月底、5月初剛簽約正在跑流程的屋主,反而每天抱著不定時炸彈,擔憂會不會被毀約。資深地政士就描述了雙北三級警戒、這超過15天遇到的買賣方心聲,包括「賣方擔心封城拿不到尾款」、「買方擔心房市崩盤,想違約」。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原本熱絡的房地產交易市場,迅速急凍,進入冰河時期,因此目前最會遇到的問題就是,買方後悔想解約,賣方擔心疫情讓過戶卡關,怕被毀約。
本土疫情爆發前,房市活絡,如今買方想毀約、賣方擔心拿不到尾款。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鄭文在先針對「買方」決策,剖析依據《民法》249、250條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的約定,買賣契約書成立後,買方反悔不買,經解除買賣契約後,已經收授的價金由賣方沒收。
實務上,鄭文在透露,仲介通常會希望買方將買賣契約完成,等過戶後再由買方將物件出售,降低傷害,因為若已付的價金被賣方沒收,買方的價金將一無所有。
事後的再轉售,還有平盤或小賺的可能,通常也是一種戰略的應用,避免買方全盤皆墨的好方法。
針對「賣方」的部分,根據《民法》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延遲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其向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所以,當買方反悔不買或延遲付款時,賣方一定要記得利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履行解除契約的催告,否則賣方無法主張沒收買方的價金及將房地產再出售予第三人的權利。
另外,鄭文在提醒賣方,遇到買方反悔不買違約時,千萬別見獵心喜,想趁機大賺一筆,曾經有客戶,因為互不相讓,各自委託律師興訟,結果部份價金沒收了,房屋跌價了,解除契約後再次出售,賣方的價金加上沒收的簽約金,和原本售價相仿,3年的官司勞民傷財,白忙一場。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