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關表示,依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7條之2及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3條之2規定,集散站及貨棧大門應設置警衛哨所,由保全或倉管人員負責管制人員及車輛進出,倉庫應置專人管理,人員出入須憑證件或許可文件,若現場無關員或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業者的專責人員在場時,嚴禁碰觸貨物。已放行或經海關核准退關、退倉之貨物提領出大門(倉門)前,應經保全或倉管人員核對放行憑條或運送單據,出站(棧)貨物亦必須經警衛哨所保全或倉管人員確認後始得出站(棧)。
高雄關強調,完善的門禁管理及場所管控作業,可強化進出口貨物移動及儲存的安全,更有助於提升貨站(棧)業者的形象及商譽,共創業者與政府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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