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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刺死無辜路人 北院判死褫奪公權終身

匯流新聞網/謝 東明 2021.05.26 16:31

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新北市新店區1名25歲男子王秉華,去年3月13日晚間10時許,開車載著妻子準備到北市文山區吃晚餐,被妻子拒絕後,王男暫時將車停在路邊,兩人在車上大吵。不料,情緒失控的王男,竟拿起車上的料理刀下車,往路旁的林姓機車騎士走去,用力往騎士後背胸椎部位,猛力刺入1刀。王男在騎士遭刺倒地後,無視對方半身遭機車壓著,不斷高聲呼喊救命,開車自行離去。林姓騎士之後雖緊急送醫救治,仍因大量出血、心肺功能停止而不治。台北地院一審,判決王秉華死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秉華只是因為與妻子爭吵,為宣洩心中憤怒情緒,就拿刀以背後偷襲方式刺殺與毫無關連的被害人,遷怒無辜,行兇動機極為惡劣。王秉華的行為,又使被害人死前受到極度恐懼及失血過多至死的折磨歷程,行徑冷血,泯滅人性,視人命為草芥,顯示被告行為極端惡劣。王秉華的行為,造成永遠無法回復的損害,被害人家屬亦因而家庭破碎,天人永隔,身心承受巨大苦痛。檢察官和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被害人家屬均求處被告死刑。

判決書也指出,王秉華案發後,未主動積極聯繫相關救護事宜,不顧被害人即時救濟的需求,竟立即開車逃離現場。當時的許姓妻子在車上不斷要求他報警,但一開始仍被王秉華拒絕,是許姓妻子拿著王男的手機,撥打110報案,才將電話交由王秉華自己接聽,而他也才向警方坦承擊刺被害人的行為。明顯可見,王秉華是被動配合妻子要求才向警方自首,並不是本於真誠悔悟,而是出於「情勢所迫」,所以與減刑的立法意旨不符,因此不減輕被告的刑度。

判決書也指出,審理過程,王秉華一度以有精神疾病、多重人格為由為自己辯護,但合議庭綜合案發前後被告的反應,及與許姓妻子等人的對話、事後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的表現等情況,參酌醫師、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的精神鑑定報告,認定王秉華犯案時,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而行為的之能力。因此,不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或第2項減輕其刑的規定。

判決書指出,當時林姓騎士只是恰巧停車在王秉華車前,等候接送即將下班的胞姊,卻遭此可怕意外。合議庭全盤考量及綜合評價,認如量處無期徒刑或較輕的有期徒刑刑度,非但不足以還無辜的被害人公道,也不足以撫慰被害人家屬失親之痛,更與被告之主、客觀惡性的比例不相符合。為維護社會秩序、確保民眾生命安全,及為遏阻有心人士之惡意仿效,避免再度重創社會治安,認為王秉華所犯殺人罪,已罪在不赦,求其生而不可得,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

照片來源:記者謝東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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