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公告餐飲業禁止提供現場飲食
中央社/
5 年前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10524 09:17:35)為預訪疫情擴散,嘉義縣政府23日公告餐飲業5月28日前禁止提供現場飲食,可實名聯制外送、外帶,違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所第70條第1項3款規定,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嘉義縣政府23日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公告餐飲業禁止提供現場飲食,可實名聯制外送、外帶,實施期間至5月28日止,實施場域為餐飲業、便利商店、超級市場、量販店、連鎖加盟店、夜市、市場、商圈或其他類似提供現場餐飲之場所。
縣府表示,若拒絕、規避或妨礙上述防疫措施,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
訊息來源: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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