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警察協查未戴口罩法源爭議乙案,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據此,高雄市政府如何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將防治工作進行事務性分配予不同轄下機關共同辦理,於法並無違背,該報導認為傳染病防治法之主管機關係衛生局,而認為警察局不能參與口罩舉發之防治工作,顯對於傳染病防治法有嚴重誤會。
另針對營業場所「前店後廠」、「前店後宅」與「下店上宅」等場所未戴口罩之疑義,衛生局重申,係依營業時間與營業場所等事實綜合研判,倘在營業時是隨時都可能有顧客上門的時段,營業場所就該落實全程戴口罩。如為前店後宅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場所內用餐或飲食之狀況,也應於飲食完畢後戴上口罩,始能有效防範隨時可能發生的傳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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